档案整理数字化招标
算。档案整理及数字化服务是适应新时代和高质量发展的需要采用的管理模式。档案整理及数字化服务算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是指各级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通过公开招标、公平竞争,由财政部门以直接向供应商付款的方式,从国内、外市场上为政府部门或所属团体购买货物、工程和劳务的行为。
我们公司最近要求我负责搞数字档案馆,这个到底怎么搞?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内容来自用户:天涯明月文库 2018年档案数字化项目招标需求项目建设内容包括两项。第一项内容是对馆藏4200卷民国档案,进行数字化全流程加工,包括:数字化前整理——数字化扫描加工——数字化成果编目著录等流程。第二项内容是对馆藏62140张纸质照片(其中超A3照片为270张)、34560张照片胶卷底片等照片档案,进行数字化全流程加工,包括:数字化前整理——数字化扫描加工——数字化成果编目著录等流程。投标人负责提供项目实施所需软件、现场设备和技术人工服务,项目所需场地由采购人提供。★项目工期要求:本项目自签订合同后2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他要求:根据国家档案局《档案数字化外包安全管理规范》要求,投标人的法人及工作人员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民。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承诺函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民国档案全流程整理和数字化加工主要分为档案借卷出库、档案拆卷、档案修裱、档案分件、组卷和分卷、编页、档案数字化前处理质检、档案扫描、图像处理、图像质检、档案编目、目录质检、档案装订(还原)、监理质检、档案归还入库、档案数据移交16个环节。照片档案的整理遵循有利于照片档案的有机联系、有利于保管、有利于提供利用的原则,照片档案的底片、照片分开存放。民国档案技术要求按照《广州市国家档案馆馆藏民国档案全流程整理和数字化加工操作规范》执行,照片档案技术要求按照广州市国家档案馆馆藏照片档案数字化加工操作规范执行(
档案数字化招聘是干什么的?
具体工作要求:
1、档案资料、图纸的扫描及后期整理 。
2、档案资料录入、校验和数据挂接。
3、对扫描后的数据按照应用要求进行整理 。
4、数字化加工过程管理工作 。
以组织系统专用资源网为网络基础,采用B/S(浏览器/服务器)模式架构,在组织系统内部实现了本地及远程查档、阅档功能。系统在安全方面进行了方考虑。
可按日期、时间或长期有效等多种方式,完成阅档授权;阅档过程进行详细的日志记录;信息采用加密信道传输等多种方式,使系统运行更加安全可靠。
档案数字化较之传统档案管理有不可替代的先进性:
提高经济效益过去一直使用粗放型模式即以增加办公人员和办公费用为解决这一难题的唯一手段,致使管理成本大幅上涨。
而数字化管理档案使传统的以纸质为载体的档案信息对象转为机读档案,不仅节约了保管费用,节省了占地空间,而且查阅起来极为方便迅速,从而避免了反复印制资料而造成的纸张和人员的浪费。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档案数字化
档案馆数字化建设属于什么类采购
档案馆数字化建设属于单一来源采购
江门:“一标三片区”模式为全省提供样板
在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过程中,工作人员通过航拍、定位、实测、绘图等,留存了海量的档案记录,这些档案记录经规范整理后将成为永久性的档案资料。
这些资料大有用途: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的真实反映和历史见证,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始依据,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重要保证。
然而,这些档案资料如何管理是土地确权真正发挥作用重要的一环。
为此,2014年11月底,原农业部、国家档案馆就印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2017年,《广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实施办法》也正式出台,均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作出规范。
随着数字农业农村的发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的电子化已然成为一个重要的趋势,江门顺势而为,创新“一标三片区”模式,全力推进确权档案数字化。
成效
扫描超1729万页,约占总量80%
确权档案数字化加工是确权档案进馆移交的基础工作之一,江门市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涉及镇(街)71个、农户(承包方)566267户、经济合作社(发包方)11980个。
只有全面做好土地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数字化及安全保管工作,才能确保土地确权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
为此,江门市在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基础上,创新“一标三片区”模式,投入465万元,整市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档案数字化加工工作。
2019年,江门市农业农村局通过公开招标采购的方式,选定3家确权档案数字化加工服务供应商,按照《广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实施办法》和《广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整理与移交工作要求》的标准,分片区负责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档案数字化加工工作。
截至2020年5月,已完成扫描约1729万多页,约占总量的80%。其中蓬江区、江海区、台山市已基本完成档案扫描,待图片质检无误后,开展编号、数据存储及数据挂接等工作,其他市(区)的扫描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中。可以说,全市基本完成纸质档案整理、扫描等基础工作,正筹备档案数字化加工成果验收及档案后续移交进馆等工作。
举措▶▷
做好统筹协调,明确责任
在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档案数字化工作时,江门首先做到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全市加强统筹,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档案数字化加工项目。
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确权实体档案归档、档案数字化加工服务项目采购、工作进度检查督导及成果验收等工作,确保中标服务商顺利完成档案数字化加工各项工作;市、县级档案管理部门和档案馆负责档案实体与数字化加工标准制定、技术指导及确权档案管理的监督和培训,协同推进实体档案归档和数字化加工、成果验收,及后续移交进馆等工作。各镇(街)做好确权原始材料收集、归档与保存,加强与档案数字化加工服务商沟通协作。
同时,全市协调资金,优化配置。2014年,全市各级财政编制的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专项经费预算中未包含档案数字化工作费用,也未纳入确权技术服务采购内容。结合江门市确权工作专项经费实际结余情况,经请示市政府,同意调整江门市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专项资金用于确权档案数字化加工工作,所需采购资金由各市(区)在农村土地确权颁证经费中统筹安排解决,按照确权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实行总额包干。充分做到了资金的优化配置,为确权档案数字化工作提供了资金保障。
在此基础上,江门全市压实责任,加强督导。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农村土地确权档案数字化加工工作的通知》,明确协调机制与进度安排,要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对农村土地确权档案归档、数字化加工与验收及移交进馆等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各镇(街)完善原始材料的收集,督促测绘加快整理并移交档案,督促档案数字化加工中标加快完成档案数字化加工等工作;要求县级档案部门和档案馆加强对农村土地确权档案的监督指导和培训,协同推进确权档案实体和数字化加工、成果验收及后续移交进馆等工作。
创新▶▷
完善机制,总结经验模式
江门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检查督导、情况通报、信息报送等工作机制,明确档案数字化加工成果县级验收、市级联合检查审定、实体档案和数字化成果移交进馆等具体工作节点,倒逼各市(区)克服困难、因地制宜、创新方式方法,加快推动各项工作。同时,及时交流、总结工作中形成的经验模式,努力形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档案数字化的“江门探索”,供全省有关工作推进作参考。
这种“江门探索”中一大创新就是形成了“一标三片区”模式,按照确权工作实际及档案预估扫描量,将辖下7个市(区)按工作需求情况分为A、B、C三个片区,以市级名义统一进行招标采购,并分类督导推进各项工作。
目前,全市确定3家档案数字化加工服务商,分别负责三个片区的档案数字化加工工作。同时,各市(区)作为档案数字化加工实施主体,做好与各档案数字化加工服务商、各镇(街)的沟通协作,充分保障档案数字化加工场所、设备运行及档案保存等工作条件;各镇(街)积极配合,按要求将纸质档案移交档案数字化加工服务商进行数字化加工。全市形成市级统筹、县级实施、镇级配合、分类推进的良好工作格局。
江门还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各市(区)在数字化工作中积极克服困难,组织数字化服务供应商与确权测绘进行沟通,针对确权档案缺页、漏页和顺序错误等问题,与双方协商整改方案,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形成了一套“数字化反馈问题,测绘将问题转包至数字化整改”的模式。通过数字化发现并由测绘委托数字化解决问题的方式,提高了工作效率解决了现实问题,加快了数字化项目进程。目前,相关合作细节正在进一步沟通中。
台山:所有档案已移交数字化进行扫描
台山市承包地经营权确权工作涉及农户多、范围广,在江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克服财政紧张的困难,每年积极争取档案存放工作经费接近20万元,为当地确权档案存放工作提供财政保障。
同时,2018年起,台山市已于新宁体育馆二楼租赁两间386平方米办公室用于临时存放确权档案及数字化加工办公。同时,按照相关档案管理要求配备档案柜200套,安装了铁窗、铁门、空调抽湿,配置有监控设备和实行24小时值班人员巡逻,确保档案资料安全。
为督促各镇(街)、中标技术扎实做好自查、核查,认真组织做好验收工作,台山市农业农村局结合实际,于2018年12月21日转发《江门市档案局 江门市农业局〈江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整理及移交实施方案〉的通知》,组织不少于10次培训会议下乡指导镇(街)、中标技术做好入盒、装订、资料存放等工作,制作标准模板和整理规范。
从2019年8月15日开始,台山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市档案局、市自然资源局分期分批开展档案验收,做到成熟一批验收一批、档案不完善经整改再验收,确保档案资料真实完整,符合移交标准。
截至2020年6月,已组织开展5次验收,5次整改工作,完成17个镇(街)(镇级634件、84盒;村级10947件、835盒)、4个中标技术(村级281盒、村小组3919盒;发包方4791盒;承包方17858盒)确权档案的验收并移交数字化扫描。
为确保年内全面完成土地确权档案数字化加工工作,根据江门市农业农村局、江门市档案局《关于加快农村土地确权档案数字化加工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台山市所有档案已移交数字化进行扫描。
目前,完成617万页电子化数据加工,占总进度93%,计划6月底全面完成数字化加工工作。接下来,将联合市档案馆协同推进确权档案实体和数字化加工、成果验收及后续移交进馆等工作。
档案数字化外包安全管理规范
档案数字化外包安全管理规范
1.总则1.1 为加强档案数字化外包安全管理,确保档案数字化过程中档案实体与信息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制定本《规范》。1.2 各级各类档案馆、室等档案部门(以下简称“档案部门”)开展档案数字化外包工作,具有独立法人身份的档案数字化加工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数字化服务机构”)承担档案数字化外包服务,应遵循本《规范》开展安全管理工作。档案部门自行开展档案数字化时,可参照本《规范》实施安全管理。
1.3 本《规范》所称数字化外包档案指非涉密档案,涉密档案数字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1.4 档案数字化外包安全管理应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采取科学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应用确保档案安全的技术手段,建立权责明确、覆盖档案数字化全过程的岗位责任制,对档案数字化全过程实行严格监督和管理,确保档案实体与信息安全。2.档案部门的安全管理2.1 成立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同志参加的档案数字化外包管理组织,明确档案数字化管理的部门、人员及其职责。2.2 根据档案数字化总体规划,确定数字化外包档案的范围,提出档案数字化外包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指标。2.3 提出档案数字化外包招标文件中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协助制定招标文件,审定合同。2.4 对数字化服务机构的相关资质、业绩、人员、设备和加工软件等进行考察,并了解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安全事故等不良记录。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用具有与数字化加工相关涉密资质的数字化服务机构。2.5 建立档案数字化安全保密制度,与数字化服务机构签订安全保密协议,并对档案数字化加工人员进行安全保密教育。2.6 制订档案实体交接、数字化加工过程管理、数字化成果验收与交接、存储介质管理、档案实体保护等操作规程或规章制度。2.7 建立档案数字化外包项目管理档案,记录档案部门和数字化服务机构实施档案数字化外包项目的全过程。2.8 建立监管机制,对数字化服务机构的保密、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档案实体受损、丢失,杜绝数字化服务机构擅自复制、留存、使用档案信息的行为。
3.数字化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
3.1 数字化服务机构必须具有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业务范围必须包括档案数字化加工或数据处理类项目。3.2 数字化服务机构的法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股东及工作人员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3.3 数字化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和公安部门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必要时提供政审材料。3.4 数字化服务机构必须与其工作人员签订符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要求的劳动合同。3.5 数字化服务机构的人员数量与素质、技术与管理水平、设施与设备状况能够满足拟承担项目的要求。3.6 数字化服务机构必须制订并执行数字化安全保密制度,制订并执行档案实体交接、数字化加工过程管理、数字化成果验收与交接、存储介质管理、档案实体保护等操作规范和管理制度。3.7 数字化服务机构应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配备专人负责安全保密工作。3.8 数字化服务机构应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保密教育和必要的上岗培训,并与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规定工作人员不得阅读、摘抄、外泄档案内容和其他安全保密责任、义务。安全保密协议应报送档案部门备案。3.9 数字化服务机构必须积极支持、配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安全保密检查。4.数字化场所的安全管理4.1 数字化加工场所一般设在档案部门独立、可封闭的建筑内。4.2 数字化加工场所应符合防盗、防火、防尘、防水、防潮、防高温、防日光及紫外线照射、防有害生物、防污染等安全管理要求。4.3 数字化加工场所应配备满足安全管理需要的视频监控设备,确保档案暂存处、数字化加工工位、服务器、数据导出端及门窗等无监控死角;视频监控系统应由档案部门专人负责,数字化加工场所设于档案部门之外的,档案部门应定期检查视频监控系统,数字化服务机构应将视频监控数据移交档案部门保存;视频监控数据自产生之日起保存不少于6个月;档案部门应定期对视频监控数据进行回放检查,在删除视频监控数据之前,要留存视频回放安全检查记录。4.4 数字化加工场所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并满足工作需要的档案装具,用于分别存放待数字化处理和已数字化处理的档案。4.5 数字化加工场所须封断所有档案数字化加工设备的无线网络功能,并定期进行相关检测。4.6 数字化工作人员存放随身物品要有专用储物箱柜,并与档案装具分区放置;数字化加工场所不得有非工作需要的私人物品,包括照相机、摄像机、手机、录音机、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等各类电子设备和各类移动存储介质;严禁擅自将数字化加工场所内的物品带离现场。4.7 工作人员要挂牌上岗,接受身份核查登记和安全检查,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数字化加工场所。4.8 工作人员不得在数字化加工场所内从事与数字化无关的活动,严禁在数字化加工区内喝水、进食、吸烟等,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数字化加工场所。4.9 档案部门和数字化服务机构应指定有关人员经常对数字化加工场所进行巡查,确保有关数字化加工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得到切实贯彻和执行。5.数字化加工设备、网络环境与数据载体的安全管理
5.1 档案数字化加工过程中建议使用档案部门提供的相关设备,使用数字化服务机构设备的,档案部门应当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5.2 档案数字化加工使用的计算机、扫描仪等设备,必须采用技术手段或专业物理设备封闭所有不必要的信息输出装置或端口,如USB接口、红外线、蓝牙、SCSI接口、光驱接口等,封闭的装置或端口要定期进行检查。5.3 档案数字化加工过程中推荐使用国产设备并使用正版软件。数据安全与网络监控软硬件必须使用通过国家安全认证的国产品牌产品。除必要的操作系统、杀毒软件、加工软件和第三方安全管理软件外,档案数字化加工计算机不允许安装任何与加工无关的软件。5.4 档案数字化加工网络要与其他网络物理隔离,禁止使用无线网卡、无线键盘、无线鼠标等设备。5.5 档案数字化加工网络环境中应配备具有权限管理、设备管理、端口管理、日志管理和安全审计等功能的数字化加工安全保护系统,准确记录授权用户的访问行为、设备接入和电子档案信息流向等信息。5.6 档案数字化加工系统应具备流程定义、任务分配、过程跟踪、质量检测、成品制作、数据验收、数据备份管理等功能,并分别设置管理员、保密员、审计员,实行“三员分离”。5.7 档案数字化加工过程中建议由档案部门提供计算机等设备的硬盘、移动存储介质以及无法确保数据可靠清除的设备,并逐一进行检查、登记。数字化工作完成后,这些设备必须交由档案部门统一保管或销毁,严禁擅自带走。5.8 用于档案数字化加工的设备和存储介质严禁与其他设备和存储介质交叉使用,非数字化专用的设备和存储介质严禁带入数字化加工场所。5.9 档案数字化过程中使用的移动存储介质和刻录设备应由档案部门指定专人保管,并对使用情况进行记录。档案数字化成果的拷贝和刻录应相对集中。档案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移动存储介质数量的清点,数字化服务机构完成拷贝或刻录的数据介质(包括损坏的数据介质)应及时交接给档案部门指定的人员,并办理交接手续。5.10 档案数字化设备和存储介质不得擅自送外维修,必须送外维修的应办理书面审批手续,并由档案部门人员现场监督。5.11 处理尚未开放档案的信息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秘密载体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
6.档案实体的安全管理6.1 档案部门要对拟数字化的档案进行涉密性、完整性、有序性及档案实体与目录的一致性检查。涉密档案要予以筛除,档案实体破损、残缺的要进行登记与处理,档案实体与文件目录不对应的要进行必要的记录或标示。6.2 档案部门人员应按照工作计划分批调档,并与数字化服务机构的档案接收人员进行清点、核对,双方确认准确无误后填写档案交接清单一式两份,注明交接档案的内容、数量、状况、交接时间和经办人等。6.3 档案数字化加工不得损毁档案,出现档案损毁的,需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进行修复和登记。需要拆装档案时,应尽可能地保持档案原貌。6.4 档案数字化过程中要建立档案流程单,流程单包括档号、加工工序、设备编号、数量、经手人、加工时间等,数字化加工过程中档案流程单应与档案实体同步流转。6.5 档案数字化过程中发现有涉密标识且无解密标识的档案,数字化外包服务机构应停止该档案的数字化加工,在登记目录后立即将档案移交档案部门。6.6 正在进行数字化加工的档案必须每天入库(柜),不得在加工工位上留存过夜。6.7 数字化档案要专人专柜保管,数字化加工完毕的档案要及时归还入库。对于离库时间较长或有虫霉隐患的档案,应进行消毒杀虫处理。7.档案数字化成果移交接收与设备处理的安全管理
7.1 档案数字化任务完成后,档案部门应组织专业人员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对向档案部门移交的数字化加工介质(如存储介质、移动介质、备份介质等)、加工监控视频回放安全检查记录、档案实体出入库交接记录、加工人员变更记录等进行安全保密专项验收;凡未开展安全保密专项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项目进行总体验收。7.2 档案数字化成果必须通过完整性、准确性、可用性和安全性检测,检测合格后双方办理数据交接手续。7.3 档案数字化任务完成后,数字化服务机构应会同档案部门拆除其自带加工设备中的硬盘等存储介质,并将其与数字化过程中使用过的其他移动存储介质一起移交给档案部门,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7.4 档案数字化任务完成后,档案部门必须组织专业人员对数字化服务机构所用的设备进行检查,以确保其设备中无信息留存。凡存有信息的,必须作清除信息的安全处理。7.5 数字化服务机构应将档案数字化过程中形成的日志、记录等原始记录材料移交档案部门,作为项目档案内容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