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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档案电子化

作者:老师 时间:2024-01-31 13:36:10 点击:

杭州档案电子化

杭州档案电子化是指将传统的纸质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和存储,以便更方便地利用和共享档案信息。这项工作可以加快档案的利用效率,提高档案管理的水平,同时也能够保护纸质档案的安全。

在杭州,许多单位和部门已经开始进行档案电子化的工作。具体的实施步骤可能因单位和部门的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但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1. 收集档案:将需要数字化的档案收集起来,并进行分类、整理和编号。
2. 扫描档案:使用扫描仪等设备将纸质档案扫描成数字化文件,一般需要保证扫描的清晰度和准确性。
3. 存储和管理档案:将数字化文件进行存储和管理,并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系统,以便于查询和使用。
4. 共享档案信息:通过互联网、内部网络等方式,将档案信息共享给需要的人员和部门,提高档案的利用效率。

在档案电子化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保护档案的安全,避免出现档案丢失、损坏等问题。同时,也需要考虑到电子化档案的存储和管理问题,选择合适的存储介质和管理系统,确保档案的长期可读和可用。

总之,杭州档案电子化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可以提高档案管理的水平,加快档案的利用效率,同时也能够保护纸质档案的安全。

杭州市个人档案怎么查询

杭州市个人档案怎么查询

一般,档案是指人们在各项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各种形式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原始记录。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杭州市个人档案怎么查询,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查询入口

在杭州市人才服务中心存档的人员可以通过以下渠道查询:

1、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

2、浙江政务服务网()

3、浙里办APP

查询方式

杭州档案电子化

一、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

进入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点击“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进入查询入口

二、浙江政务服务网

1、进入浙江政务服务网,选择“杭州市”

2、搜索“查询并打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存放证明”事项,点击“在线办理”,实名注册登陆即可查询打印。

三、浙里办APP

1、进入浙里办APP,选择“杭州市”

2、搜索“查询并打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存放证明”事项,点击“在线办理”,实名注册登陆即可查询打印。

杭州档案电子化

1、 先从母校找起。 各个大学基本都是学生毕业后档案也转移,这个是考验就业率等因素的,档案基本不会留在高校内。但是,为了慎重起见,还是要查查。直接到母校档案馆查,或是网上查找母校档案馆的联系方式,电话或是email联系相关负责人查询。通过大学档案馆查询,就算档案没有留在母校,也可以查到当初毕业是的档案去向。

2、 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档案基本就六大流向:

继续在本校读研读博等深造的,档案留校;

已签约单位有档案接收权的,档案转到工作单位;

已签约单位没有档案接收权的,档案转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才市场(人才交流中心、人力资源中心);

未签约的未就业或是自由职业、自谋职业毕业生,档案直接转回原籍所在地的市县级人事部门(由于部门改革等原因,不同时期接收档案的原籍地部门叫法前后可能不一致,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力和社会保障局);

毕业后在他校深造的,档案转到其他高校;

还有部分高校有政策,就是毕业后档案和户口可以留在学校的人才交流中心两年,两年后必须迁走。

3、 弄清楚了毕业后的'几大档案流向后,就根据自己当初的毕业后去向进一步查找。

深造的最终还是要离校的,正常毕业离校档案最终是要离校流向工作单位相关的档案管理单位;非正常离校,则档案可能就留校了,这种情况只能在深造学校查找啦。那些暂留母校人才交流中心的档案,则可能由于忘记了等原因,留在了母校人才中心,去查过就知道了,该人才中心一般就在校内,不知道在哪里的话可以问问档案馆的人,网上一般也可以查到其电话等联系方式。

4、如果毕业时的签约单位有档案接收权 。

则毕业后档案流向的第一站就是该单位,直接去该单位档案管理部门查找。如果在第一个工作单位查询到档案已经转出,而工作变动后的单位也有档案接收权,则继续到有档案接收权的单位查询。一般只有国有单位和事业单位才有人事档案接收权,私营企业和合资企业是没有人事档案接收权的。

5、 工作过的单位没有人事档案接收权的。

则就要到工作过的单位的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才市场去查找。从毕业离校的第一个工作单位开始排查。各地关于人才市场的叫法,主管单位等都不太一样,反正人才交流中心、人才市场、人力资源中心等都是,很多地方都是由人事管理部门开办和主管的,如果不知道人才市场在哪里和档案管理的问题,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问问。

6、 毕业后档案转回原籍的,就直接到原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去查。

各地情况也不太一样,有的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有档案管理中心,直接管理各类档案;有的市县则设置下属人力资源中心(人才市场),所有接收回来的档案都归到人才市场管理。因而,可以先到人社局查询,再根据情况去原籍地人才市场查。

从上虞人才市场把个人档案调到杭州人才市场要如何操作

一、档案随户口,一般是在户口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存档。大学毕业生档案的存档流程是:(一)二分。二分即毕业生是在毕业时没有签订三方协议,由学校直接将毕业生档案通过邮局以机要形式邮寄到毕业生户口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师范毕业生的档案实在户口所在地教育局存档);(二)派遣。派遣即签订三方协议,由学校直接将毕业生档案通过邮局以机要形式邮寄到三方协议签约单位或者签约单位指定的人才中心;(三)专升本。专升本即参加学校升本考试且被录取的毕业生,专科毕业生档案由学校通过机要形式邮寄或毕业生本人提交到本科录取学校。
二、现工作单位是否要求调档。(一)如果你现在工作单位是国企或者企事业单位,具有接收档案人事权,凭现工作单位开具档案调函到你档案原存档人社局办理调档手续转入现工作单位。(二)如果你的单位没有接收档案人事权,但你的单位在人才开户,委托人才代管你单位的人事档案,凭现人才开具档案调函到你档案原存档人才办理调档手续转入先工作单现。(三)如现工作单位无接收档案人事权或不要求档案,档案无须转递,保存在原存档机构。(四)灵活就业。先到现存人才开调档函,凭调档函到原档案存档人才办理档案转递手续,由原存档人才通过机要邮寄的现存档案人才。
三、改派即办理档案转递手续。毕业两年之内回学校办理改派手续,两年之外在人才办理改派手续。办理改派手续需要带上报到证和毕业时签约单位的离职证明,如新单位需要档案需提交与新工作单位签订三方协议,无工作单位无效提交三方协议。

杭州市机关档案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全市机关档案工作水平,更好地维护机关历史的真实面貌,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机关的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各级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的档案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机关档案,指机关在各项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四条 杭州市档案局是全市机关档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的机关档案工作实行检查、监督和指导。第五条 机关档案工作是机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机关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把机关档案工作纳入本机关的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在经费、库房、设备和人员配备等工作条件上给予保证。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档案完整和安全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抵制和检举。第二章 档案工作机构及职责第七条 各级机关必须建立相应的档案工作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档案工作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第八条 各级机关档案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统一管理本机关的档案,为机关各项工作服务,并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三)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四)对本机关各部门的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进行指导;
  (五)办理其他有关的档案业务工作。第九条 各级机关档案工作机构的业务工作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第十条 档案工作人员必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档案的管理水平。第十一条 各级机关和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档案工作人员的职称评定和晋升工作。第三章 档案的立卷归档第十二条 各级机关应建立、健全各类材料的归档制度。
  各级机关的档案机构对本机关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指导。第十三条 凡属归档范围的各类材料,均由各机关文书或业务部门按下列规定进行整理、立卷:
  (一)各级机关的党群管理工作、政务管理工作、业务管理工作等方面产生的各类文件材料,可按年度结合问题、作者、文件名称、时间等主要特征立卷;
  (二)基本建设包括设备仪器方面的文件按项目、型号等分别立卷;
  (三)会计档案材料按形式结合年度立卷。
  照片、录音、录像等非纸质载体的档案,一般归入各大类,按大类、分时间、分专题立卷。第十四条 各机关文书或业务部门立卷完毕后,应定期将档案向本机关档案机构归档,由档案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第十五条 各类材料的归档时间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党群管理工作、政务管理工作、业务管理工作的文件材料,于次年的5月份前向档案机构移交归档;
  (二)基本建设中形成的设备仪器或其他技术项目的材料,在任务完成后或告一段落或随时向档案机构归档;
  (三)会计档案在财会部门保管1至3年期满后,半年内向档案机构归档。第十六条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第十七条 各级机关档案机构接收的档案,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归档的各类材料齐全、完整;
  (二)归档的各类材料,保持它们之间的历史联系,区分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案卷标题简明确切,便于保管和利用;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立卷原则和案卷质量标准。第十八条 各级机关文书部门或业务部门向本机关档案机构移交档案时,交接双方应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对,并履行签字手续。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第十九条 各级机关应建立、健全分类、整理、保管、鉴定、销毁、统计等项管理制度,对所藏档案应当全部整理组卷,进行系统地排列、编目和编定档号,逐步实现标准化、规范化。第二十条 各级机关的档案机构对本机关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应在业务部门或文书部门立卷的基础上,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分类、整理:
  (一)一个机关在其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为一个全宗;
  (二)根据其内容和载体的不同和本机关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分类方案;
  (三)以全宗为单位,按不同门类、载体和不同保管期限分别排列;
  (四)按照案卷的排列顺序编制卷号;
  (五)其他档案业务方面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