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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档案电子化

作者:老师 时间:2024-01-27 02:06:17 点击:

律师档案电子化

律师档案电子化是指将律师的执业信息、案件材料、法律文书等纸质文件转化为电子文件,并进行系统化管理。这个过程可以提高律师档案管理效率,减少人为错误,并方便检索和查阅。

实现律师档案电子化的具体步骤包括:

1. 收集数据:对律师的执业信息、案件材料、法律文书等进行收集和整理。
2. 建立系统:使用专门的档案管理系统,或者自行开发系统,将收集到的数据输入系统。
3. 电子化转换:将纸质文件转换为电子文件,如扫描件,以便于存储和传输。
4. 建立索引:为电子文件建立检索标签,以便快速找到所需信息。
5. 日常维护:保持系统的更新和稳定,及时更新律师的新信息,并定期备份数据。
6. 信息安全:确保电子档案的安全性,防止信息泄露。

要实现律师档案电子化,需要使用专业的档案管理软件,或者自行开发档案管理系统。此外,还需要得到法院、律所和律师的支持和配合,共同完成这一工作。电子化后的律师档案便于检索和查阅,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人为错误。

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律师业务档案的科学管理,统一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从事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具有重要的参考利用价值,保管、整理好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的重要任务。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有条件的应逐步设立档案机构,负责律师业务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档案机构和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一、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所(处)的档案和有关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二、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为律师开展业务提供服务;
三、指导、督促、检查律师对律师业务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
四、进行档案鉴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同级档案馆移交档案;
五、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定期汇报档案工作情况;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有关档案工作的其他任务。第二章 档案的接收和管理第五条 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案卷时,应按照《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的要求,检查案卷质量,并按规定办理归档手续,在案卷封面左上角应盖“归档”章。第六条 对已接收的案卷,按类别(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种)、保管期限、年度顺序排列编号,绝密案卷单独编号。十年为一断号。第七条 同一案件由于审级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应合并保管,合并保管原则是按时间顺序形成的后卷随前卷保管。第八条 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所藏档案的情况,主动了解业务部门和有关人员各项工作对利用档案的需要,积极做好提供利用工作。第九条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编制《案卷目录》和必要的检索卡片。第三章 档案的借调与查阅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应建立律师业务档案借阅制度和档案借阅登记簿。借阅档案必须履行一定的审批和登记手续,并限定借阅期限。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的,应办理延期手续。第十一条 原案件承办人因工作需要,履行借阅手续,可以调阅原承办案件已归档的档案。但有明文规定须经领导批准的除外。第十二条 同级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管理部门因工作需要借阅律师业务档案的,应出示正式调卷函件,并应履行借阅登记手续。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国家机关因工作需要,要求查阅有关档案的,应出示正式查卷函件,经律师事务所主任同意后办理查阅手续。因特殊情况必须借出的,应经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借出时要查点清楚,办理正式借据,并限期归还。借出的档案不得转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其他单位或个人一般不得借阅和查阅律师业务档案。因特殊情况必须查阅的,须由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报经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第十四条 凡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的律师业务档案,以及当事人要求保密的档案,一般不得借阅和查阅。特殊情况必须查阅的,需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第十五条 凡经批准允许查阅的档案,可以摘抄或复印所查阅的内容,但密级档案不在此列。第十六条 对查阅或借出的律师业务档案,要及时催还。还回时如发现案卷被拆、文件材料短缺、涂改、增删、污损等情况,应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汇报并及时追查。第十七条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国家机密和当事人秘密。不得违反制度向任何人提供档案和扩大利用范围,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的内容。第四章 档案的保管期限第十八条 律师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规定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
  凡属于需要长远查考、利用的律师业务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凡属于在长时期内需要查考、利用,作为证据保存的律师业务档案,列为长期保管,保管期限为二十年至六十年。
  凡属于在一般时间内需要查考、利用,作为证据保存的律师业务档案,列为短期保管,保管期限为五年至十五年。
  列为长期或短期保管的律师业务档案,具体保管期限,由立卷人提出并报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主任决定。第十九条 律师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该项法律事务办结和终止后的下一年起算。

OA系统怎样帮助律师事务所进行案件管理?

为了促进协作,OA系统集成各类专项业务系统,统一律所工作台,打通律所与律师、律师与客户及案件之间信息渠道,实现集监管、执行、查询、沟通于一体的案件管理体系。

(OA为律所搭建的一体化工作台)

案件规范管理,提效率

律师档案电子化

对于律所来说,对各类案件的接办,管理十分严格:

此类利益冲突一直是各大律所需要优化的问题。

OA系统的标准电子化案件管理体系,可以通过事前审核、事中监管、事后核查减少案件管理麻烦。

1)案件接办防冲突

为了规避利益冲突,律所接办的每个案件,必须经过严格的立项审核,系统自动核准现有案源,筛查重复部分减少冲突。

律师档案电子化

2)建立案件档案库

OA系统通过接入档案系统,用电子档案替换律所的纸质档案柜,所有立项接办的案子,全程办理数据系统都会自动汇总,一张表单就能轻松查看案件基本信息、收款、工时等情况。

此外,案件监管窗口可以用一张表单为合伙人分类呈现案件,民事、刑事、仲裁等不同类型案件的启动时间、责任律师、工时、费用一看便知。

3)案件进度自动追踪

做好每个案件的进度控制更有利于提升服务,但是律所下属机构、律师负责的案件一多,进度很难把控。

现在,OA系统可以通过智能进度条直观呈现每个案件进度,进行到哪个阶段、任务完成的怎么样一看便知。

4)信息权限护安全

律所的信息安全性要求极高,客户信息、重要刑事案件国家严禁泄露,办公系统的安全性必须考量。

OA借助严格的权限设置,让每位律师只能查阅自己负责的案件信息,非参与人员一旦查阅、修改信息,系统自动标注提醒,及时核查。

同时理清职能权限,为不同岗位开启符合需求的特色办公,让案件管理过程标准、有序、可追溯。

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体现律师的基本职能和社会作用。为加强对律师业务档案的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
  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助理律师负责。第三条 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类。诉讼类包括刑事(含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四种;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四种;涉外类根据具体情况按前二类确定。第四条 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
  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不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律师合办的法律事务除外。
  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
  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做到一单位一卷。第五条 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都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签发,要求字体整齐、清晰。第二章 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排列顺序第六条 律师接受委托并开始承办法律事务时,即应同时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第七条 律师应在法律事务办理完毕后,即全面整理、检查办理该项法律事务的全部文书材料,要补齐遗漏的材料,去掉不必立卷归档的材料。第八条 律师立卷归档过程中,内容相同的文字材料一般只存一份,但有领导同志批示的材料除外。第九条 下列文书材料,不必立卷归档:
一、委托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前有关询问如何办理委托手续的信件、电文、电话记录、谈话记录以及复函等;
二、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
三、其他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委托代查的有关证明材料的草稿;
四、未经签发的文电草稿,历次修改草稿(定稿除外)。第十条 对已提交给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证据材料,承办律师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第十一条 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承办律师可将其照片及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保管处所、质量检查证明等记载或留存附卷后,分别保管。第十二条 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具体顺序为:
一、刑事卷
  1.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批办单;
  2.收费凭证;
  3.委托书或指定书;
  4.阅卷笔录;
  5.会见被告人、委托人、证人笔录;
  6.调查材料;
  7.承办人提出的辩护或代理意见;
  8.集体讨论记录;
  9.起诉书、上诉书;
  10.辩护词或代理词、
  11.出庭通知书;
  12.裁定书、判决书;
  13.上诉书、抗诉书;
  14.办案小结。
二、民事代理卷
  1.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批办单;
  2.收费凭证;
  3.委托书(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
  4.起诉书、上诉书或答辩书;
  5.阅卷笔录;
  6.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
  7.调查材料(证人证言、书证);
  8.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和法院裁定书;
  9.承办律师代理意见;
  10.集体讨论记录;
  11.代理词;
  12.出庭通知书;
  13.庭审笔录;
  14.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诉书;
  15.办案小结。
三、法律顾问卷
  1.聘方的申请书、聘书或续聘书;
  2.聘请法律顾问协议;
  3.聘方基本情况介绍材料;
  4.收费凭证;
  5.办理各类法律事务(如起草规章、审查合同、参与谈判、代理解决纠纷、提供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咨询或代书等)的记录和有关材料;
  6.协议存续、中止、终止的情况;
  7.工作小结。
四、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1.委托书;
  2.收费凭证;
  3.与委托人谈话笔录;
  4.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5.调查材料;
  6.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或草拟的法律文书、办理具体法律事务活动的记录等;
  7.工作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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