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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档案电子化

作者:老师 时间:2024-01-25 22:16:27 点击:

审计档案电子化

审计档案电子化可以通过以下步骤实现:

1. 收集档案信息:收集纸质档案或者需要数字化处理的档案资料。
2. 档案扫描:使用扫描仪将档案进行扫描,将纸质文件转化为电子文件。
3. 文件整理:将扫描后的文件进行分类、排序并且装盒,以便后续使用。
4. 电子化处理:在电子化处理阶段,可以手动输入信息或者使用OCR技术自动识别信息。对于无法识别的文字、图像等,OCR技术非常有帮助。
5. 数据校对和修改:对扫描后的文件或者自动识别的数据进行校对和修改,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6. 存储和管理:将电子化后的档案存储在安全的地方,并且进行定期备份和管理。

为了确保电子化档案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可以采用元数据法,即记录档案的基本信息,如档案的来源、内容、时间、保管方式、利用情况等。同时,可以建立档案数据库,以便于审计人员查找和使用电子化后的档案。此外,为了确保电子化档案的安全性,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如设置访问权限、定期备份数据等。

总的来说,审计档案电子化需要投入一定的资金和人力,但是其优点也是显而易见的,比如可以提高档案的利用率、降低存储成本、提高查找的便利性等。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底稿的电子化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广泛应用,社会信息化程度的逐步提高,传统的以“纸+笔+计算器”为工具的审计方式日益显得低效和不经济,如何利用计算机技术对传统的审计方式进行改造,是国内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本文结合底稿电子化的实践谈点体会,供同行们参考。

电子化底稿的优势

1.电子化底稿可方便审计人员共享资料,提高审计效率。审计工作是一种团队工作,其效率依托于有效的信息共享。在传统的纸质底稿工作方式下,审计小组成员各自按分工编制底稿,相互查阅很不方便。审计工作底稿实现电子化后,审计人员能方便地通过公司内部的局域网或审计小组现场的对等网实现信息共享,相互之间查阅审计底稿只需要点点鼠标即可轻松实现,而且审计人员之间互不影响,从而可以极大提高审计效率。另外,在传统的“纸+笔+计算器”工作方式下,大量的计算工作利用计算器完成,审计人员为了确保计算结果的准确,往往要验算二到三遍,浪费大量时间。在电子化底稿工作条件下,审计人员只需要进行初始的数据录入,计算工作由计算机自动完成,计算结果准确,无须验算,可节约时间,提高审计效率。

2.有利于事务所积累审计经验,提高知识管理水平。底稿电子化后,审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积累的经验可以很方便地及时转化为指导以后审计工作的模板,并可及时更新审计程序,实现审计经验的共享。一旦国家颁布新的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事务所利用电子化底稿也能迅速作出反映,调整自己的审计程序。而在传统的纸介质底稿的方式下,为了提高效率,事务所一般将审计程序印刷在纸上,在印刷时为节约成本,印刷批量一般较大。一旦批量印刷完成,审计程序无法批量进行调整,只能在使用时由审计人员进行调整,而这往往需要事务所进行大量的'宣传和培训才能做到。这样,国家颁布新的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的新要求和事务所内部的审计经验难以及时转化成审计程序,不利于提高审计质量和降低审计风险。

3.有利于强化审计质量控制。在传统的“纸+笔+计算器”的工作方式下,事务所内部的三级复核和质量检查都是通过纸质文件流转的方式实现的,控制力度不大。在电子底稿中,通过设置控制点,每个员工都有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底稿的编制、复核、检查都实现计算机自动签名,可以方便而严格地控制业务流程,保证事务所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贯彻执行。由此可大大强化三级复核和质量检查工作,提高复核和质量检查水平。

4.电子化底稿扩大了审计底稿的素材范围。有了电子底稿后,除了纸质底稿外,录音材料、录像材料、电子照片均能构成审计底稿,审计人员可以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方便快捷搜集审计证据,从而降低审计风险。

5.减轻审计人员的携带负担,方便审计工作底稿的保管、检索和查阅。底稿电子化后,所有底稿皆可以储存于笔记本电脑中,审计人员无需携带沉重的纸介质底稿。而且底稿完成后,归档于服务器或刻录成光盘,方便保管和以后的检索、查阅。由于纸张消耗的大幅度降低,既可以大幅度减少事务所底稿的保管费用,也符合国家的环保政策。

电子化底稿实现的条件和途径

实施底稿电子化不仅是底稿介质的变化,实际也是通过计算机技术对现有的审计方式进行的一场深刻的变革,需要审计人员进行审计理念上的变革。在这个过程中,事务所应不断总结审计经验,及时调整审计程序。

实现底稿的电子化,核心在于开发一套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软件有两种方式:委托外单位开发和自行开发。软件的开发一般利用已有的办公软件和数据库软件实施。可供利用的软件有:OFFICE、SQSEVER、NOTES等。事务所应结合自己的规模,选择恰当的数据库软件。规模较大的公司或拟规模化发展的会计师事务所,建议自己招聘软件人才自行开发,开发小组应由经验丰富的审计人员和软件人员组成。首先由审计人员提出各种需要,软件人员在与审计人员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编制电子底稿,并随着会计和审计的发展不断调整审计软件,软件应该开发成网络版而不是单机版。

在硬件方面,应保证每位审计人员都有一台笔记本电脑,每个审计小组应具备一个集线器。审计人员在审计现场应通过集线器将所有审计人员的电脑组成一个小的网络,以实现信息的共享。

顺利实施底稿的电子化,还需要对员工进行大量的培训。培训主要应着眼于解决两个问题:①转变审计人员的思想观念,使其接受并乐于使用电子底稿;②提高审计人员的计算机使用能力,使其能熟练使用计算机编制电子底稿。

由于底稿的电子化需要较大的软硬件投资和较多的培训工作,能否顺利实施具有一定的风险,事务所可以先在一部分计算机水平较好,审计业务能力较强的审计人员中试点,试点成功后再全面推广,这样,试用成功的示范作用可以有效减少推广过程中的阻力。

电子化底稿应注意的两个问题

1.保密问题。审计底稿不仅涉及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也涉及事务所自身的商业秘密。由于电子文件很容易被复制,也容易遭到黑客的攻击,为了保护自身和客户的商业秘密,事务所应该为电子化底稿制定保密制度,从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采取可行的措施,确保客户的商业秘密不被泄露。

2.底稿的安全保管问题。审计工作底稿是出具审计报告的依据,是判断审计责任的凭证。如何按法律、法规的要求保管好底稿是电子化底稿所要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第6号—审计工作底稿》的要求,当期档案自审计报告签发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永久性档案应长期保存。为了达到准则的要求,事务所应及时将已编制完成的工作底稿刻录成光盘,将光盘保管在条件较好的储藏室。(作者:魏先锋 岳华会计师事务所)

《独立审计准则》对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提出了规范性的操作要求,主要包括:

(一)必要性规定。《独立审计基本准则》中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审计计划及其实施过程、结果和其他需要加以判断的重要事项,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第15条)。“《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号—会计报表审计》同时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审计工作进行记录,形成审计工作底稿。“(第19条)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是对CPA执行审计业务的强制性规定。没有审计工作底稿的审计报告无疑是一份地道的虚假报告。

(二)技术性规定。《独立审计准则第6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五条对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提出了具体的技术性规定,即“内容完整、格式规范、标识一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

(三)适当性规定。规范的审计工作底稿并不是各种书面文字的简单堆砌,应当体现已收集到的审计证据和最终形成的审计意见之间内在的逻辑关系。审计工作底稿种类繁多,且有不同的来源和编制人,为保证审计工作底稿的适当性,《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号—会计报表审计》中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必要的检查和复核”(第21条),同时,对于由业务助理人员编制的工作底稿,“注册会计师应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审计工作底稿是CPA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审计工作记录和获取的资料。其形成方式有编制和取得两种。

对于自行编制的工作底稿,应当全面记录审计计划的执行轨迹,审计证据的收集过程,职业判断的依据及过程,审计意见的形成过程等。大部分工作底稿应当由CPA自行编制。

对于由委托单位或第三方提供的资料,严格讲并不是审计工作底稿,只有在CPA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并形成相应的审计记录后,做为审计工作底稿的重要组成部分。

审计工作底稿的基本内容包含十部分,分别是:(1)被审计单位名称;(2)审计项目名称;(3)审计项目时点或期间;(4)审计过程记录;(5)审计标识及其说明;(6)审计结论;(7)索引号及页次;(8)编制者姓名及编制日期;(9)复核者姓名及复核日期;(10)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软件是什么(电子档案用什么软件)

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软件是一种用于管理电子档案的应用软件。它提供了创建、组织、检索和维护电子档案的工具,使得组织可以更加方便快捷地管理和利用档案资源。

这种软件通常包括以下功能:

审计档案电子化

第2308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档案工作」

第2308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档案工作」

你知道什么是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吗?你对内部审计具体准则了解吗?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关于审计档案工作的内部审计具体准则,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档案工作,提高审计档案质量,发挥审计档案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档案工作,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对应纳入审计档案的材料(以下简称审计档案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移交、保管和利用的活动。

第四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单位或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项目,形成的审计档案材料应当交回组织,并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实施结束后,应当及时收集审计档案材料,按照立卷原则和方法进行归类整理、编目装订、组合成卷和定期归档。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立卷时,应当遵循按性质分类、按单元排列、按项目组卷原则。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坚持谁审计、谁立卷的原则,做到审结卷成、定期归档。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审计项目立卷,不同审计项目不得合并立卷。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第九条 审计档案质量的基本要求是:审计档案材料应当真实、完整、有效、规范,并做到遵循档案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档案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档案材料的重要程度,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档案工作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审计档案管理人员的要求和责任。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审计档案的质量负主要责任。

第三章 审计档案的范围与排列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及时收集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文件材料和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其他审计档案材料。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审计档案材料的保存价值和相互之间的关联度,以审计报告相关内容的需要为标准,整理鉴别和选用需要立卷的审计档案材料,并归集形成审计档案。

第十四条 审计档案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立项类材料:审计委托书、审计通知书、审前调查记录、项目审计方案等;

(二)证明类材料:审计承诺书、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应的审计取证单、审计证据等;

(三)结论类材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单、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等;

(四)备查类材料:审计项目回访单、被审计对象整改反馈意见、与审计项目联系紧密且不属于前三类的其他材料等。

第十五条 审计档案材料应当按下列四个单元排列:

(一)结论类材料,按逆审计程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二)证明类材料,按与项目审计方案所列审计事项对应的顺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三)立项类材料,按形成的时间顺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审计档案电子化

(四)备查类材料,按形成的时间顺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第十六条 审计档案内每组材料之间的排列要求:

(一)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二)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四)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五)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六)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第四章 纸质审计档案的编目、装订与移交

第十七条 纸质审计档案主要包括下列要素: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材料目录;

(三)卷内材料;

(四)案卷备考表。

第十八条 案卷封面应当采用硬卷皮封装。

第十九条 卷内材料目录应当按卷内材料的排列顺序和内容编制。

第二十条 卷内材料应当逐页注明顺序编号。

第二十一条 案卷备考表应当填写立卷人、项目负责人、检查人、立卷时间以及情况说明。

第二十二条 纸质审计档案的装订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拆除卷内材料上的金属物;

(二)破损和褪色的材料应当修补或复制;

(三)卷内材料装订部分过窄或有文字的,用纸加宽装订;

(四)卷内材料字迹难以辨认的,应附抄件加以说明;

(五)卷内材料一般不超过200页装订。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立卷人)应当将获取的电子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完整、清晰地记录于纸质材料中,其证物装入卷内或物品袋内附卷保存。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立卷人)完成归类整理,经项目负责人审核、档案管理人员检查后,按规定进行编目和归档,向组织内部档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档案管理部门)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章 电子审计档案的建立、移交与接收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审计项目建立电子审计档案。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确保电子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二十七条 电子审计档案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文件存储格式,确保能够长期有效读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文字处理技术形成的文字型电子文件;

(二)用扫描仪、数码相机等设备获得的图像电子文件;

(三)用视频或多媒体设备获得的多媒体电子文件;

(四)用音频设备获得的声音电子文件;

(五)其他电子文件。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应当以审计项目为单位,按照归档要求,向档案管理部门办理电子审计档案的移交手续,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元数据应当与电子审计档案一起移交,一般采用基于XML的封装方式组织档案数据;

(二)电子审计档案的文件有相应纸质、缩微制品等载体的,应当在元数据中著录相关信息;

(三)采用技术手段加密的电子审计档案应当解密后移交,压缩的电子审计档案应当解压缩后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审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起移交;

(四)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已移交的.电子审计档案在本部门至少保存5年,其中的涉密信息必须符合保密存储要求。

第二十九条 电子审计档案移交的主要流程包括:组织和迁移转换电子审计档案数据、检验电子审计档案数据和移交电子审计档案数据等步骤。

第三十条 电子审计档案的移交可采用离线或在线方式进行。离线方式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一般采用光盘移交电子审计档案;在线方式是指内部审计机构通过与管理要求相适应的网络传输电子审计档案。

第三十一条 档案管理部门可以建立电子审计档案接收平台,进行电子审计档案数据的接收、检验、迁移、转换、存储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电子审计档案检验合格后办理交接手续,由交接双方签字;也可采用电子形式并以电子签名方式予以确认。

第六章 审计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第三十三条 审计档案应当归组织所有,一般情况下,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保管,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安排对审计档案业务熟悉的人员对接收的纸质和电子审计档案进行必要的检查。

第三十四条 归档与纸质文件相同的电子文件时,应当在彼此之间建立准确、可靠的标识关系,并注明含义、保持一致。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档案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组织内部管理规定,结合自身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第三十六条 审计档案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根据审计工作保密事项范围和有关部门保密事项范围合理确定。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开展保管期满审计档案的鉴定工作,对不具有保存价值的审计档案进行登记造册,经双方负责人签字,并报组织负责人批准后,予以销毁。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档案利用制度。借阅审计档案,一般限定在内部审计机构内部。

内部审计机构以外或组织以外的单位查阅或者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必须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或者组织的主管领导批准,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阅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出卖、转卖、擅自提供审计档案的,由组织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准则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基本功能规定

1、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是企事业单位信息化建设的需要,它能够极大地增强档案的处理效率,并且能够实现高效归档和检索以及借阅档案信息。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是指把当前的档案信息录入电脑,在电脑中构建档案数据库,并把各种档案信息在电脑页面中显示,以访便用户的查询和借阅,实现对档案资源的科学、规范和有效的管理, 为用户提供高效率的档案利用服务。
2、电子档案管理系统,通过建立统-的标准,规范整个电子文件管理,包括规范各业务系统的电子文件管理;构建完整的电子档案资源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支持档案管理全过程的信息化处理,包括:采集移交接收、归档、存储管理、借阅利用和编研发布等等,同时逐步将业务管理模式转换为服务化管理模式,以服务模型为业务管理基础,业务流和数据流建立在以服务为模型的系统平台之上。
3、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是指档案机构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对电子档案进行接收、整理、保存和提供利用的计算机软件系统。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是指将具有归档电子文件的接收、电子档案的整理组卷、电子档案的案卷变动处理、电子档案检索目录的编制、电子档案阅览等功能的对电子档案进行全程管理的计算机网络系统。
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的功能解释
1、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接收功能,支持在线和离线的批量接收与处理,保存移交接收处理记录。系统应具备对电子档案的数量、质量、完整性和规范性等进行检查的功能,对不合格的进行标注。
2、系统应具备对检查合格的电子档案进行登记的功能,支持电子档案数量的清点、内容和元数据有效性的验证,赋予电子档案唯一标识。系统应具备对征集档案进行管理的功能。
法律依据
《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基本功能规定》
第三章档案接收
第十二条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接收功能,支持在线和离线的批量接收与处理,保存移交接收处理记录。
第十三条系统应具备对电子档案的数量、质量、完整性和规范性等进行检查的功能,对不合格的进行标注。
第十四条系统应具备对检查合格的电子档案进行登记的功能,支持电子档案数量的清点、内容和元数据有效性的验证,赋予电子档案唯一标识。
第十五条系统应具备对征集档案进行管理的功能。
第四章档案整理
第十六条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的自动归类与排序等功能,支持分类与排序的调整处理。
第十七条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的著录、标引等功能,形成电子档案目录,并与电子档案相关联。
第十八条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批量格式转换的功能,生成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的用于长期保存和提供利用的电子档案。
第十九条系统应具备维护电子档案各组成部分及相关数据信息之间、电子档案与电子档案之间的关联功能。
第二十条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入库功能,并保存入库处理过程记录。
第五章档案保存
第二十一条系统应具备对电子档案及其目录数据库进行备份与恢复功能,设置备份与恢复策略,制作备份数据,对备份数据和介质进行登记、检测与管理,使用备份数据进行恢复处理,记录备份恢复过程信息。
第二十二条系统应具备对电子档案存储状况的监控和警告功能,对存储介质不稳定、存储空间不足、电子档案非授权访问和系统响应超时等情况发出警告,跟踪和记录警告事项处理过程。
第二十三条系统应具备对电子档案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等检查功能。
第二十四条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保护功能,保障电子档案不被非授权的修改与删除,记录长期保存过程中的变动信息。
第六章档案利用
第二十五条系统应具备依据利用需求生成电子档案利用库的功能,支持电子档案的检索、筛选和输出,能够为利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格式的电子档案。
第二十六条系统应具备对电子档案进行多条件的模糊检索、精确检索和全文检索等功能,支持跨全宗、跨门类和递进检索,检索结果能够进行局部浏览和有选择性地进行输出。
第二十七条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在线借阅服务功能,支持在线申请、在线审批、在线阅览、授权下载与打印等处理,并记录用户使用电子档案的意见和效果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系统应具备档案编研功能,对档案编研成果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利用登记功能,保存档案利用者信息,并采取技术手段确保利用过程中电子档案不被非法篡改。
第七章档案鉴定与处置
第三十条系统应具备对电子档案鉴定与处置的定义、配置和管理功能,按照电子档案的处置规则,建立和配置鉴定与处置条件、策略和流程,支持保管期限到期鉴定等自动提醒功能。
第三十一条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的鉴定与处置操作功能,支持密级、价值和开放等鉴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系统应保存鉴定与处置的过程信息,记录鉴定与处置的责任人员、意见和时间等信息。
第三十三条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销毁管理功能,对实施销毁处理的电子档案进行彻底销毁,留存已销毁的电子档案的目录信息和销毁处理记录。
第八章档案统计
第三十四条系统应具备对电子档案数量与容量的统计功能,可按照档案的全宗、门类、文件格式、开放程度和年度等进行统计。
第三十五条系统应具备对一定时间期限内的电子档案的接收、整理、保存、鉴定、利用等关键业务过程工作情况进行统计的功能。
第三十六条系统应内置常用电子档案工作统计报表。
第三十七条系统应提供报表制作工具,支持用户自定义统计报表。
第九章系统管理
第三十八条系统应提供电子档案数据库及其存储结构的定义与配置功能。
第三十九条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分类方案的定义与维护功能,支持电子档案类目结构的建立与修改、锁定与解锁、导入与导出等处理;系统应内置常用的文书、科技、音像等档案门类的分类方案;系统应支持对会计、业务类等专门档案分类体系的设置。
第四十条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元数据和目录数据的定义与维护功能,内置常见种类的电子档案元数据方案。
第四十一条系统应具备用户信息管理的功能,支持系统管理员、系统安全保密员和系统安全审计员的三员分立的安全控制功能,支持电子档案管理用户的分组、分类管理,以及按照功能和数据进行授权等功能。
第四十二条系统应具备日志及其分类管理功能,记录用户访问、存取和使用电子档案的行为和信息。
第四十三条系统应具备对电子档案关键业务过程、档案管理操作行为和系统非授权访问等事项进行审计、跟踪的功能,记录发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