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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档案电子化机构设置

作者:老师 时间:2023-12-18 20:36:45 点击:

宁夏档案电子化机构设置

宁夏 ** 自治区档案电子化机构设置一般由宁夏自治区档案局负责协调和管理。同时,该机构可能会在各地级市和县级行政区设立分支机构以便更好地推进档案电子化工作。

在档案电子化机构中,可能会包括以下部门或岗位:

1. 档案数字化处理部门:负责扫描、数字化处理纸质档案,确保数字化的准确性和质量。
2. 电子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和维护电子文档管理系统,制定电子档案管理规范和流程。
3. 档案信息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确保电子档案的安全存储和传输,包括信息加密、权限控制等工作。
4. 技术支持部门:负责维护电子化设备,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确保档案电子化系统的正常运行。
5. 档案管理与服务部门:负责制定档案管理政策,提供档案查询、借阅等服务。

以上各部门或岗位将协同合作,共同推动宁夏档案的电子化工作,促进档案资源的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发展。

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条例(2015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档案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第三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档案机构建设,确保档案事业经费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有所增加,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为档案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区档案事业,对全区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市(地区)、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行署)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档案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第七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多门类多载体的档案,并为社会利用档案提供服务。

  专门档案馆负责收集和保管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专门领域或者某种特殊载体的档案,并为社会利用档案提供服务。第八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的设置,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专门档案馆的设置,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符合自治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规划,由其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企业事业单位设置档案馆的,向所在地的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档案专业知识,熟悉档案法律、法规;

  (二)取得自治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发的档案工作岗位资格证书;

  (三)忠于职守,遵守档案工作纪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第十条 从事档案咨询、评估、整理、鉴定、寄存等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的人员,应当具备档案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档案中介服务机构注册登记后,应当向注册机关所在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十一条 单位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由文书部门或者业务部门收集齐全,并在次年六月三十日前整理立卷后,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将应当归档的档案据为己有。第十二条 档案工作人员变动时,交接双方必须对保管的档案进行清点、登记,并办理交接手续。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建档,并于该工作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建档情况书面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一)行政区划变动;

  (二)建立、变更和撤销单位;

  (三)重点建设工程、国防工程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批准;

  (四)自治区、市(地区)、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活动。第十四条 重大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民族、宗教等活动形成的档案,是重点收集和保管的档案,应当重点保护,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收集重大活动形成的档案,有关部门应当通知同级档案部门参与。

  重点收集和保管的档案的具体范围及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第十五条 各单位的建设工程、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重要设备的验收和新产品的鉴定,由本单位档案工作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按照规范要求,对其档案同时进行验收。

  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在竣工验收或者成果鉴定时,须经专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应当归档的文件及资料同时进行验收。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企业档案工作规定

宁夏档案电子化机构设置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企业档案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务院批准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有企业档案,是指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基建、技改、科研、教育等公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本企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奖品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本规定所称文件材料,是指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应当归档而尚未归档的文字、声像材料及物品。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的档案工作。第四条 国有企业档案工作应当遵循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保障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第五条 各级档案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国有企业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第六条 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并将档案工作作为考核企业负责人政绩的内容之一。第七条 国有大、中型企业应当确定档案工作的专门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国有小型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建立健全本企业档案的形成、积累、归档、交接、保管、利用、统计等制度;
  (二)统一管理本企业的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三)对本企业文书部门和业务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进行指导;
  (四)对本企业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第八条 国有企业档案工作人员,由国有企业从本企业或者其他机关、企业和事业组织中具有较高文件程度、业务素质以及责任心较强的人员中聘任,享受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待遇。第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档案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档案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第十条 国有企业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下列材料及物品应当归档:
  (一)图纸、图表、帐册、文件等文字材料;
  (二)缩微胶片、录音带、录像带、计算机盘片、照片等声像材料;
  (三)奖杯、锦旗等具有保存价值的物品。
  国有企业职工在出外学习、出国考察、参加会议等公务活动中所获得的文件材料,亦应当归档。
  本条规定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由企业文书部门或者业务部门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移交本企业档案工作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部门与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的下列事项必须有本企业的档案工作人员参加,负责对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审查验收:
  (一)产品定型;
  (二)科研成果鉴定;
  (三)基建工程、技改项目竣工验收;
  (四)购买的重要设备、仪器或者技术引进项目到货时的检查、验收。
  前款规定事项的文件材料不完整、不准确、不系统的,不予鉴定验收;需要申报成果的,不得申报。第十二条 文件材料必须达到下列要求方可归档:
  (一)完整,准确,系统,图像清晰,字迹工整,签字手续完备,能够真实地反映本企业生产、经营、基建、技改、科研、教育等公务活动的内容及历史过程;
  (二)层次分明,符合其形成规律;
  (三)制做材料及载体易于长期保存。第十三条 文件材料的归档时间:
  (一)进行产品试制、课题研究、基建工程、技改项目等技术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在任务(工程、项目)完成后或者告一段落时归档;
  (二)在各项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自每项管理活动结束或者告一段落之日起至下一年度上半年内归档。第十四条 文件材料一般归档一式一份。比较重要的或者利用频繁的文件材料,应当适当增加归档份数。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档案工作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应当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编制档案分类方案和保管期限表;对归档的文件材料进行分类编号,编制档案总目录、分类目录、底图目录和特殊载体目录。有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档案著录规则进行档案著录工作。
  案卷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保存档案,必须具有专门库房和专用柜架,并具有防盗、防火、防光、防尘、防潮、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等安全措施。有条件的,应当配备缩微摄影机、电子计算机、现代化的监控装置等技术设备,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档案库房应当整洁,不得堆放杂物,并与档案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办公室、阅览室分设。新建、扩建的档案库房,应当符合国家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宁夏德全档案信息管理服务怎么样?

宁夏档案电子化机构设置

宁夏德全档案信息管理服务是2018-02-09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注册成立的(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庆丰街412号华雁湖畔B区10号商住楼103室。

宁夏德全档案信息管理服务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640100MA76DB583H,企业窦少伟,目前企业处于注销状态。

宁夏德全档案信息管理服务的经营范围是:档案信息及电子化管理;档案整理、移库、寄存及保管;档案多媒体储存;档案保密管理咨询及数字化加工、储存;档案扫描及外包服务;档案用品、办公用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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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存放机构有哪些

法律分析:档案一般存放机构有:一、人才:户口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或人社局(师范毕业生的档案实在户口所在地教育局存档);二、报到证签约单位:毕业时报到证的报到单位(签约单位或者签约单位委托存档的人才);三、毕业学校(颁发毕业生最高学历的毕业大学);四、企事业单位:具有人事权的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和国有企业人事部门或者企事业单位委托的人才中心存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