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档案电子化机构改革
广西档案电子化机构改革是指为适应信息化时代对档案管理的要求,对广西地区的档案管理机构进行改革,推动档案工作向电子化、信息化转型的过程。
这一改革可能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 制定电子化档案管理的政策法规:通过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法规,明确档案电子化管理的原则、标准和流程,包括档案数字化的技术规范、安全保密要求等,以确保档案电子化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2. 优化档案管理体系和流程:重新设计档案管理的组织结构和工作流程,建立适应电子化档案管理的机构设置,明确各级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并建立电子化档案管理的工作程序,以有效推动档案管理工作向电子化转型。
3. 更新档案信息系统:建设或更新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档案数字化、电子化的存储、检索、共享和利用,在保障档案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提高整体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4. 提升人员素质和技术水平:加强档案管理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能力建设,提升其对电子化档案管理技术和方法的掌握,增强团队协作和创新意识,全面推进档案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总之,广西档案电子化机构改革的目标是推动档案管理工作向数字化、信息化方向发展,加强档案管理的现代化水平,提高档案资源的利用效益,并满足社会对档案信息的多样化需求。
档案机构改革的三个阶段分为什么
档案机构改革开发利用有:档案资料的编研、档案资料专题信息服务、参与性研究利用。
档案机构改革规范并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档案事务。充分发挥档案学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
规范并支持档案中介机构、专业机构参与档案事务;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设立档案事业发展基金;支持有条件的家庭建立家庭档案。
档案机构改革完善档案工作体制机制:
(一)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县级以上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既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党的机关的档案工作,又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机关和其他单位的档案工作;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既集中管理本级党的机关的档案。
又集中管理本级政府机关和其他单位的档案。坚持并不断完善党委和政府领导、档案部门归口负责、各方面共同参与的档案工作体制,确保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促进档案事业协调发展。
(二)切实提高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职能力。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为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档案行政执法职能提供条件,提高其执法监督指导能力。支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单位的档案事务,严肃查处各类档案违法案件。
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简易办”实施方案
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简易办”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推动政务服务大提速,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的总目标总要求,持续深入贯彻落实“三大定位”新使命和“五个扎实”新要求,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大转变政府职能力度,更大程度地利企便民,不断优化我区营商环境。
二、工作目标
2021年前,以优化营商环境为总抓手,以制度创新和信息共享为突破口,以更简更快更优服务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为导向,简化审批、强化监管、优化服务,推行政务服务“简易办”改革,推动线上线下办事减环节、减材料、减跑动次数,不断提高政府服务效能,实现办事时限能减尽减,打造简易、快捷、便民、公开的政务服务新模式,切实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推动我区政务服务综合水平进入全国前列。
三、重点任务
(一)实行线下办事“四个减少”。
1.推行“一窗受理”,减少办事环节。 改变按部门设置单一窗口的服务模式,在全区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全面推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有关部门授予综合受理窗口人员收件、受理、送达等权限,采取按投资项目审批、商事登记、不动产登记、公积金、社会事务、水电气报装等类别分领域综合受理和无差别全科受理等方式设置窗口,建立“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服务模式,推进“一窗通办”。2019年底前,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完成重点领域“一窗”设置,探索无差别全科受理; 2020年底前,分领域综合受理和无差别全科受理事项覆盖范围逐步扩大。推行政务专递,提供审批结果快递到家服务。除因安全等特殊原因外,原则上各地不再单独设立部门的服务大厅。(牵头单位: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自治区政管办〕,各市县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民政厅、自然资源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广西税务局,广西邮政管理局等)
2.推行“一表申请”,减少申请材料。 按照合法、合理、精简、便民、共享的原则,编制涉及多部门多领域的办事清单,提供套餐式服务,发现一批梳理一批、成熟一批推行一批,2019年底前,自治区层面统一发布市级、县级各至少100个套餐。整合套餐式服务的共性材料,合理编排个性材料,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次采集”,避免重复登记、重复提交材料。(牵头单位: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自治区政管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广西税务局等; 配合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3.推行“异地办理”,减少跑动次数。 对简单高频事项,打破传统属地管理模式,通过授权受理、快递流转、授权送达等方式,建立“通办地受理、归属地审批”的异地办理模式。2019年底前完成同城通办试点工作。2020年底前,设区市所辖县(市、区)部分事项实现同城通办,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市实现经济区内跨城通办; 建立我区和粤港澳大湾区政务服务合作机制,推进桂粤港澳四地政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共用。2021年底前与粤港澳大湾区实现高频事项异地通办。(牵头单位: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自治区政管办〕、公安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广西税务局等; 配合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4.推行“承诺审批”,减少审批时限。 全面推行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承诺审批制度,分类编制承诺审批事项清单,依托我区社会信用体系,按照“你承诺、我审批,你失信、我撤销”的原则,对不存在失信记录和未履行被执行人义务的申请人,在不能全部提交申请材料的情况下,允许申请人向政务服务部门作出自承诺之日起60日内补齐全部申请材料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书面承诺后,政务服务部门即当场或在承诺审批时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发放有关证照和批文。深化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制度。各有关部门实施的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平均承诺时限,原则上要比平均法定时限缩短60%以上。(牵头单位: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自治区政管办〕、司法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广西税务局,南宁海关等; 配合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二)推进线上服务“四个简化”。
5.推行审批材料电子化,简化申请材料。 制定出台全区统一的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管理办法,建设完善电子印章、电子文书系统及电子档案库。分类分步推行审批结果电子化,新增证照、批文必须形成电子材料,存量纸质证照、批文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存量数据电子化。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档案分别与手写签名、实物印章、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合法有效。(牵头单位: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自治区政管办〕、发展改革委、公安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广西税务局等; 配合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6.推行政务信息共享应用,简化办事环节。 加快建设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构建全区统一的数据共享交换体系。推进办事材料网上核验,原则上凡是在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能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办事企业和群众再提交纸质材料。在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司法等领域推广应用电子证照,企业和群众不用出具纸质证明,电子证照与纸质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推广手机应用程序(app)“指尖办”,推动政务服务“面对面”办理向“键对键”办理转变。加快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与监管信息平台对接,推进事中事后监管信息、信用信息和政务服务深度融合。(牵头单位: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自治区政管办〕,各市县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广西税务局等)
7.推行政务服务“无人超市”,简化审批模式。 依托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智能审批系统,开发或购置智能审批终端,市县人民政府在政务服务大厅建设政务服务“无人超市”,实现自动比对申报条件、自动判断审批条件逻辑关系、自动调用证照批文数据、自动办结归档。2019年底前,市县人民政府分别实现50个以上智能审批事项自助办理。(牵头单位: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自治区政管办〕,各市县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广西税务局等)
8.推行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简化服务方式。 组织编制行政权力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办事指南,优化中介服务办事流程。2019年底前建成全区统一规范的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制定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对中介服务机构实行统一服务承诺时间、统一服务合理收费、统一服务质量要求、统一服务评价标准“四个统一”管理机制,推动中介服务时限提速50%以上。(牵头单位: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自治区政管办〕、发展改革委、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广西税务局等; 配合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三)规范事项管理支撑“简易办”。
9.建立政务服务事项集中统一管理机制。 改革以往政务服务事项按照实施主体层级分级管理的机制,建立以自治区有关部门为枢纽的集中统一管理新机制。国家和自治区设定的政务服务事项,由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程序组织编制和调整,形成全区统一事项目录; 市县设定的政务服务事项,由市县有关部门按程序组织编制,报自治区有关部门审定后再行调整和发布。(牵头单位:自治区党委编办,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自治区政管办〕、司法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广西税务局等; 配合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10.建立事项目录和实施清单规范化调整机制。 政务服务事项国家基本目录和自治区级基本目录同一事项的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等基本要素应在各级统一规范,同一事项实施清单的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结时限、表单内容等核心要素应在各级相对统一。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规范目录和实施清单相关要素,各地各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和维护相关要素的统一性,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在各平台数据同源、更新同步。(牵头单位: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自治区政管办〕,自治区党委编办,自治区司法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广西税务局等; 配合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四)完善政务监管保障“简易办”。
11.建立政务服务信用监管机制。 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全区政务服务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公民、和其他组织办事全过程数据为基础,以“承诺审批”、容缺受理等环节为重点,建立公民、和其他组织政务服务信用评价指标,明确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措施,打造良好政务服务信用环境。(牵头单位: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自治区政管办〕,各市县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广西税务局等)
12.推行“互联网+监管”。 由自治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全面梳理形成各级监管部门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加快推进统一的“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推动实现“智慧监管”。全面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行政府热线改革,将各职能部门热线进行整合,2019年底前建成广西12345政府服务热线,形成“一号对外”服务平台,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完善监督举报投诉机制,依托12345政府服务热线,统一受理群众和企业的咨询、投诉、举报和建议,建立限时办结、全程监督、闭环管理的服务机制。(牵头单位: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自治区政管办〕、发展改革委、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广西税务局等; 配合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区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明确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各级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政务服务“简易办”改革的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机构编制部门要配合建立政务服务事项集中统一管理机制,司法部门要为改革提供法治保障。自治区有关部门要落实本系统改革的主体责任,加强对本系统政务服务“简易办”工作的部署、组织、指导、推进和规范。
(二)强化制度保障。由全区各级司法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不适应改革需要的本级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进行清理和修订。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落实“一枚公章管审批”的要求,依法设立的行政审批局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具有法律效力,原主管部门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再加盖本部门印章; 建立健全与行政审批局工作衔接机制,相关业务文件要通过抄送等方式告知行政审批局,理顺行政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的关系,强化依法审批,加强依法监管。各级司法等部门要将行政审批局工作人员纳入行业从业资格培训和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范围,保障其执业资格。要依法、稳妥推进改革,重大改革举措应坚持试点先行,完善配套实施细则。
(三)强化工作督促和激励。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分级通过第三方评估等方式,以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质量、政务服务“简易办”改革推进情况为重点,评估政务服务效能。市县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对落实工作到位、积极作为的,要通报表扬、给予奖励; 对落实改革任务不力的,要依规依纪依法问责。
(四)加大宣传和推广力度。全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载体,积极宣传改革典型经验做法,打造政务服务“简易办”改革新名片,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广泛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广西电子户口簿什么时候普及
2019年7月,上海开启电子版户口簿。2019年9月,广东也推出了电子户口簿!广西要到2022年12月21日开始普及!
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2007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档案机构,建设档案馆库等设施,将档案事业和重点档案保护、抢救、征集、征购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自治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区档案事业,对全区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设区的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业务上受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档案室并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村(居)务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并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第七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第八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单位档案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接收、收集、征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档案。
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重视对反映少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等内容的档案进行收集、征集、整理、保护和开发利用。第九条 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依法组织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执员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第十条 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移交:
(一)列入自治区、设区的市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向自治区、设区的市综合档案馆移交;
(二)列入县(市、区)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5年向县(市、区)综合档案馆移交;
(三)列入专门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年向专门档案馆移交,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列入部门档案馆(室)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室)接收范围的档案,自档案形成的次年6月30日前向部门档案馆(室)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室)移交;部门档案馆保管的永久档案,在本馆保管满20年,应当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单位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配备防盗、防火、防渍、防尘、防光、防磁、防高温、防高湿、防有害生物和气体设备、设施,防止档案的破损、褪变、霉变、虫蛀、消磁和散失。对重点和特殊载体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确保档案的安全。第十二条 机关、国家以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事业单位和主要由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形成的档案,归国家所有。
国有企业单位发生资产与产权变动或者国有事业单位性质改变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档案的处置工作。第十三条 各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科学技术研究、技术改造以及重要设备更新等项目进行鉴定或者验收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档案进行验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的档案,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第十四条 组织或者承办具有重大影响的国际性、全国性会议(以下简称重要会议)和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的政治、经济、科学、文化、体育、外事、宗教等活动(以下简称重大活动)所形成的档案,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在活动结束后60日内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
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