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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档案电子化机构设置

作者:老师 时间:2023-12-11 19:11:02 点击:

广西档案电子化机构设置

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电子化机构的设置通常由自治区档案局负责,该机构根据当地立法和政策规定负责管理和推进档案电子化工作。具体而言,档案电子化机构可能包括以下部门或单位:

1. 档案数字化中心:负责档案文件的数字化转换工作,包括扫描、图片处理、索引建立等工作。

2. 电子文件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和维护电子文档管理系统,包括文件存储、检索、保管和安全控制等工作。

3. 信息化技术部门:负责为档案机构提供技术支持,确保数字档案的安全、稳定性和可访问性。

4. 规划与政策研究部门:负责制定并落实档案电子化的规划、政策和标准,推动电子化工作的整体发展。

5. 档案访问与服务部门:负责为用户提供电子档案的查询、检索和服务,确保公众能够方便地获取所需的档案信息。

总之,档案电子化机构旨在促进广西档案的数字化管理与服务,提高档案信息利用效率,同时确保数字化档案的长期保存和安全性。

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自治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区档案事业,对全区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业务上受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档案室并指定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档案工作人员,业务上受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档案工作的管理,把档案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并提供必要条件,保证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第六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依照国家规定,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第七条 各单位配备的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有关专业知识的培训,方可上岗。第八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材料,由其文书机构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按规定进行整理、立卷,定期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第九条 各单位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产品试制、设备开箱、基本建设工程及其他技术项目进行鉴定或者验收时,应有本单位档案工作人员对应当归档的科学技术文件材料进行验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档案,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进行验收。第十条 对记述和反映少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的档案,有关单位应当重点进行收集、整理、保护和开发利用。第十一条 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移交:
  (一)列入自治区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20年向自治区综合档案馆移交;
  (二)列入地、市、县、市辖区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10年向地、市、县、市辖区综合档案馆移交;
  (三)列入专门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1年向专门档案馆移交;
  (四)列入部门档案馆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的次年6月30日前向部门档案馆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移交。
  部门档案馆保管的永久档案,在本馆保管满30年,应当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二条 因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档案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列入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有关档案馆提前接收入馆;
  (二)其他档案,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督促档案保管者改善保管条件或者征得其同意后由同级综合档案馆代为保管或者收购;其中涉及国家利益和安全的非国家所有的档案,经自治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由自治区综合档案馆征购。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各单位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防止档案的破损、褪变、霉变、虫蛀和散失,确保档案的安全。对重要、珍贵的档案应当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进行重点保护。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主要由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或者组织的档案,归国家所有。
  集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档案归集体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所有。
  个人在非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或者以继承、受赠及其他合法方式获得的档案归个人所有。第十五条 举办重大的政治、经济、科学、文化、体育、外事、宗教等活动的,由组织单位在活动结束后60日内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档案备案。

管理档案的机构是哪个?

广西档案电子化机构设置

法律分析:档案管理的机构如下:1.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3.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广西档案电子化机构设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六条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第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第六条 高校档案机构包括档案馆和综合档案室。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高等学校应当设立档案馆:

  (一)建校历史在50年以上;

  (二)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在1万人以上;

  (三)已集中保管的档案、资料在3万卷(长度300延长米)以上。

  未设立档案馆的高等学校应当设立综合档案室。

  第七条 高校档案机构是保存和提供利用学校档案的专门机构,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档案库房和管理设施。

  需要特殊条件保管或者利用频繁且具有一定独立性的档案,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分室单独保管。分室是高校档案机构的分支机构。

  第八条 高校档案机构的管理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综合规划学校档案工作;

  (二)拟订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负责贯彻落实;

  (三)负责接收(征集)、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学校的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

  (四)编制检索工具,编研、出版档案史料,开发档案信息资源;

  (五)组织实施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文件归档工作;

  (六)开展档案的开放和利用工作;

  (七)开展学校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八)利用档案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档案的文化教育功能;

  (九)开展国内外档案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有条件的高校档案机构,可以申请创设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第九条 高校档案馆设馆长一名,根据需要可以设副馆长一至二名。综合档案室设主任一名,根据需要可以设副主任一至二名。

  馆长、副馆长和综合档案室主任(馆长和综合档案室主任,以下简称为高校档案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心档案事业,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经历;

  (二)有组织管理能力,具有开拓创新意识和精神;

  (三)年富力强,身体健康。

  第十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高校档案机构配备专职档案工作人员。

  高校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列入学校事业编制。其编制人数由学校根据本校档案机构的档案数量和工作任务确定。

  第十一条 高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具备档案业务知识和相应的科学文化知识以及现代化管理技能。

  第十二条 高校档案机构中的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或者职员职级制,享受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员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对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保障其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待遇以及其他有关待遇,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12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秘、会议、机要、保密、信息、财务、档案、安全保卫、应急管理、信息化和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党委会和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二)政策法规处。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政策性文稿和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协调工作;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指导和协调所监管企业法制建设;承办机关法律事务。(三)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处。负责所监管企业财务监督工作,承办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的有关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承担自治区直属企业清产核资及其资产损失核销工作;承担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所监管企业的运行状况;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综合考核评价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提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的调控工作;提出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和职工福利保障。(四)产权与收益管理处。研究提出完善国有产权管理的意见,拟订国有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产权纠纷调处、评估、资本经营预算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自治区直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或者备案工作;承担自治区直属企业国有资产(含股权)处置的审核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划转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离任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五)企业改革改组发展处。研究提出全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研究提出发展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和董事会建设工作;研究完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制度并对授权企业进行监督;拟订所监管企业的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工作;承担所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审核工作;指导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富余人员分流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技术创新、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等工作;联系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拟订自治区政企分开和企业国有产权改革工作方案及有关政策,协调指导自治区直属政企分开和企业国有产权改革工作。(六)综合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等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工作;承担机关信访工作,指导和协调所监管企业信访和维护稳定工作;承担指导和监督市、县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工作;牵头负责行政审批工作。(七)监事会工作处(自治区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八)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拟订并组织实施向自治区直属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方案。(九)社会事业资产管理处。负责监督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的科研院所转制企业和经营性国有资产;拟订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组建方案;参与研究制订全区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度和办法;承担自治区直属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审核工作。(十)党建工作处(党委组织部)。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协助做好中央驻桂企业党的建设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人才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十一)宣传群工处(党委宣传部、党委群众工作部、党委统战部)。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指导和推进所监管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工会、青年、妇女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共青团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十二)人事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和机构编制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设一室、二室,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室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四、人员编制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73名,其中:主任(党委书记)1名、副主任4名(含兼党委副书记2名)、纪委书记(副厅长级)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纪委副书记〈兼室主任〉2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0名(含纪委室副主任2名)。自治区国有企业监事会机关行政编制为20名,其中:副厅长级领导职数5名,正处级领导职数5名,副处级领导职数5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