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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档案电子化

作者:老师 时间:2023-12-11 04:56:54 点击:

工程造价档案电子化

工程造价档案的电子化是指将传统的纸质档案转变为电子形式进行存储和管理。这项工作可以极大地提高数据的检索效率、减少空间占用、提升信息共享的便利性,并且有助于长期保存和保护档案内容。

实施工程造价档案电子化的步骤包括:

1. **需求分析和规划:** 처騈푦捜冇놜定电子档案化的目标与范围,分析现有档案种类和数量,确定电子化后的档案组织结构,制定电子档案化的方案和时间表。

2. **技术设备准备:** 获取符合要求的电子化设备,并建立电子文档数据库系统。同时,也需要选择支持数据输入输出的软件工具。

3. **档案扫描和数字化:** 对纸质档案进行扫描和数字化处理,建立高质量的电子档案图像。

4. **索引和分类:** 设置档案管理系统,为电子档案建立准确的索引和分类,以便于快速检索。同时,对档案数据进行归档整理。

5. **数据导入和验证:** 将数字化的档案数据导入到电子档案管理系统中,并进行充分的验证和测试以确保数据完整性和准确性。

6. **权限管理和安全保障:** 设定不同用户的访问权限,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电子档案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7. **培训和推广:** 对员工进行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的培训,使其能够熟练操作和管理电子化的档案系统。

8. **监督和改进:** 建立档案电子化的监督机制,定期进行系统维护和升级,不断完善和改进电子档案管理流程。

总的来说,工程造价档案的电子化可以帮助公司或组织更高效地管理和利用档案信息,提高工作效率和数据安全性。

浅谈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档案管理(一)

随着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改制的全面完成和我国加入WTO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执业环境发生深刻的变化,对其执业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档案管理制度作为造价咨询机构每年年检的必要内部建设制度,理应受到造价咨询单位的高度重视 ,这是规范咨询机构执业行为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咨询机构“以质量求生存,以质量求发展”的具体体现。首先,我们来看一看工程造价档案工作的对象: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下面,我们着重论述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档案的作用和如何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一)、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档案的重要作用
  工程造价档案是国家全部档案的一部分,具有档案的一切属性,同时也有自身的作用性。
  (1)、作为工程造价资料的组成部分,为工程建设提供服务和借鉴。
  1991年11月,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工程造价资料积累制度的几点意见》,标志着工程造价资料积累制度的正式建立。工程造价资料积累制度是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基础性工作,对于加强我国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造价咨询档案作为工程造价资料的组成部分,同样为政府投资决策、造价管理部门各类定额的编制、施工企业制定内部消耗量定额以及建设单位确定工程各项经济指标,以及研究同类工程造价变化规律等许多方面发挥着作用。它提供的技术数据和技术指标直接服务于工程建设,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2)、工程造价咨询档案是防范审计风险,减少法律责任的重要保证。
  工程造价档案以各种文字、图表和多媒体、电子文件等多种形式表现,是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执业过程中的历史记录。规范完整的造价咨询档案,在咨询机构同委托单位及被审核单位相互间发生双边或多边经济纠纷、产生法律诉讼时,可就此依据档案所记载的内容,作为法律事实,来证明单方、双方或多方的责任,明确各方的过失,限度的降低审计风险和以其减少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维护造价咨询机构的权利和经济利益。
  (3)、工程造价咨询档案是企业强化内部管理和提高审核质量的重要环节。
  工程造价咨询档案制度的完善、标准与否,反映其内部管理制度和审核质量的高低,它规范着造价咨询单位的执业行为,促使其建立责任追究体制。结合当前实际,我们更应充分认识到由于目前造价咨询市场还存在各种弊端,造价咨询机构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执业行为达不到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的要求,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执业素质高低不同,这就要求造价咨询机构做好档案管理工作,让其成为保证审核质量的强有力屏障,同时也是对主审人员和辅助审核人员一种制度上的管理和约束,起到事后监督(事后控制)的作用。

对建筑工程档案有效管理措施探讨?

建筑工程档案是建设项目管理如投资计划、设计、施工、使用、维修及改建扩建等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文件。它是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一部分,工程档案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工程的质量,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本文对建筑工程档案的内涵、特点、存在的问题以及有效的管理措施做了较为详尽的阐释,以期对建筑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有所裨益。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建设事业发展迅速,与此同时,也形成了大量的业内资料即工程档案。建筑工程档案是建筑建设活动中形成的原始的、图物相符的有保存价值的真实记录和实际反映。它记载着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敷设等建设活动,是建设项目管理如投资计划、设计、施工、使用、维修及改建扩建等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文件。在对建设工程质量、总体造价和建设工期进行管理的同时,建筑工程档案管理作为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一部分,工程档案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工程的质量,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如何有序地管理好建筑工程档案既是工程本身的需要,也是档案部门的要求。
一、建筑工程档案资料的内容
1.综合性文件资料。主要包括上级批准文件;计划任务书;工程地质、水文、气象、地震等文件资料;征地、拆迁安置等文件资料;项目的方案及初步设计文件资料;规划、消防、环保、卫生等政府部门的审批文件资料;工程施工、监理中标文件及有关合同、协议书;工程竣工验收及质量鉴定文件资料;工程竣工结算及其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工程有关的照片、录像、录音、光盘等。
2.土建工程及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文件资料。主要包括开/竣工报告;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技术交底记录及材料代用单等文件材料;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月报及工程例会纪要等;原材料、零部件、半成品及成品的质量证明文件或试验资料;混凝土、砂浆等配合比及试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沉降拉移、变形等观测记录;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文件材料;工程质量事故记录及处理的文件材料;施工技术总结等。
3.竣工图等。主要包括总平面布置竣工图;室外各种管线竣工图;建筑工程竣工图;装饰工程竣工图;结构工程竣工图;给水、排水工程竣工图;强电弱电工程竣工图;通风、空调工程竣工图以及其他特殊专业工程竣工图。
二、建筑工程档案的特点
1.单一独立性。即一个单项工程竣工档案的整体性。这是工程档案最突出、最重要的特点。
2.真实性。工程档案是该项工程实体的一面镜子似的真实写照。因为工程档案材料是与该工程建设同步形成的,是该工程报批、施工、竣工过程的原始记录,与工程实体完全一致,单从档案材料就可以求和工程质量标准,是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3.实用性。工程档案是该工程最原始的记录,所以有很大的使用价值,即实际性。通过档案,可以全面考核工程建设工作,检查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1 综合性文件资料。主要包括上级批准文件;计划任务书;工程地质、水文、气象、地震等文件资料;征地、拆迁安置等文件资料;项目的方案及初步设计文件资料;规划、消防、环保、卫生等政府部门的审批文件资料;工程施工、监理中标文件及有关合同、协议书;工程竣工验收及质量鉴定文件资料;工程竣工结算及其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工程有关的照片、录像、录音、光盘等。
3.2 土建工程及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文件资料。主要包括开/竣工报告;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技术交底记录及材料代用单等文件材料;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月报及工程例会纪要等;原材料、零部件、半成品及成品的质量证明文件或试验资料;混凝土、砂浆等配合比及试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沉降拉移、变形等观测记录;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文件材料;工程质量事故记录及处理的文件材料;施工技术总结等。
3.3 竣工图等。主要包括总平面布置竣工图;室外各种管线竣工图;建筑工程竣工图;装饰工程竣工图;结构工程竣工图;给水、排水工程竣工图;强电弱电工程竣工图;通风、空调工程竣工图以及其他特殊专业工程竣工图。
三、建筑工程档案管理需要解决的问题
1.档案材料不完整。档案材料不完整是建筑工程档案存在的主要问题。工程项目归档率较好的单位能达到80%左右,较差的单位情况就不同了。很多工程项目竣工后没有档案材料,或只有工程主体档案,没有配套工程档案,锅炉房、地下管线、园林绿化等档案材料寥寥无几。
2.缺乏统一的管理模式。从档案管理机构上看,有的单位成立了专门的档案室,工程档案管理较好。有的单位则不然,工程档案由其他业务部门代管或由文书档案员兼管,形成的档案材料五花八门。
3.缺乏复合型档案管理人员。基层单位的档案管理人员专业素质较差,既缺乏档案管理业务知识,又缺乏相关的业务知识,难以适应工作需要。
四、建筑工程档案有效管理的措施
1.思想上要重视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工程建设中普遍存在着对工程档案管理工作不太重视的情况,到工程完工即将交工验收时,才开始应付整理,这给档案整理带来很大难度。其主要原因在于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企业对建筑工程档案在思想上重视程度不够。由于资料整理琐碎,不产生经济效益,施工过程中现场又非常繁忙,施工人员绝大部分精力集中在工地,对资料整理一般都是被动应付。如果不认真进行督导检查,到最后内业很有可能一塌糊涂,更有甚者,大量的缺资料,所以内业资料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比,引起各方面重视,避免大量的工作堆积。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措施与计量支付挂钩,为搞好档案管理工作提供保证。有鉴于此,建筑企业管理部门、档案管理部门应该进一步加强对建筑行业的档案管理的法制教育工作。
2.建立健全档案打理制度是做好建筑工程档案管理的基础。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各阶段档案资料的有序管理,保证归档资料及图纸的准确、齐全、规范,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初期(从工程立项开始)就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建筑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措施。同时要明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招投标代理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及档案人员在工程档案形成过程中各自所应承担的职责,规范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以保证工程自立项开始与档案跟踪管理同步。完整的先期文件很重要,在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方面有重要的依据、凭证作用。
3.严格把好竣工验收档案资料质量关,使工程竣工验收档案充分发挥其凭证作用。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档案管理人员要会同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按照建筑工程档案归档范围的要求,对工程建设中形成的全部文件进行全面的检查、审核,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补缺补漏,务必使得竣工材料做到真实、完备、及时,归档范围符合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的有关条文,把好竣工验收关,把竣工档案的验收、移交作为整个工程验收的一个重要环节和内容,做到工程竣工验收与档案验收同步。移交合格工程档案的,由建设单位发给《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不按规定移交档案或移交的档案不符合要求的,不发给《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建设单位不结清尾款,以确保下程建设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4.加强对工程档案管理人员和有关技术人员进行培训的力度。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建筑业的不断发展,建筑档案管理工作的特点也有了新的变化,从而提高档案干部队伍的管理水平也更加重要。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索质包括服务意识、服务质量、服务水平。档案管理人员要增强服务意识,认清档案工作的意义和重要性。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要运用现代化的科学技术和设备,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更好地服务于建筑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人员要更新观念,提高认识,变被动为主动,认真领会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及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工作中灵活运用;要有较强的责任心,严把工程档案质量关。
5.加强施工管理,强化档案材料编制工作。按照标准编制工程档案材料,是施工单位最基本的业务条件。一个施工队不会编制工程内业材料,就不具备承包工程的资格。工程档案材料的质量,关键在于编制形成过程。施工单位应明确自己的责任,加强对施工技术人员编制档案材料的训练,不断提高编制工程档案材料的业务水平。开发公司要加强对施工的监督和管理,检查工程档案材料编制情况,按照标准形成档案材料,给后人留下宝贵的财富。
6.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多角度、多层次开发建筑工程档案信息资源,做好档案信息统计工作。大力推行对缩微档案、磁介质档案、电子文件档案在工程档案中运用。当前,美国、德国、荷兰对缩微、多媒体电子文件档案管理已趋于成熟,近几年在工程档案管理中采用C A D光盘技术。我们可以借鉴先进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避免走弯路。由于目前光盘的刻录技术已相当普遍,国家又制定《CAD电子文件光盘存储、归档与档案管理要求》,使得工程建设档案管理中利用光盘塔或光盘库载体进行档案管理成为可能,也就成为项目档案管理的一个发展方向。近几年,上海水利投资建设公司也开始对照片档案、录像档案、纸质档案制成多媒体和进行光盘刻录,对档案管理网络化、信息化作了有益探索。
各部门还应有效利用计算机资源,建立本部门的档案检索系统。提高各部门(公司)的档案管理水平,提高各部门档案管理工作的协调工作能力,方便各部门(单位)对档案利用,藉以提高工作效率。按照档案的性质和类型,收集整理的部门的档案资料,内部文件、记录按照文件和记录的形成部门和类别进行分类与编号;对外来文件记录与公司的模板文件记录按照文件和记录的来源、性质不同分类,编号采用其自然形成(特定)的编号。(如工程资料管理系统规定了基建文件、监理文件、设计文件的分类方法和编号原则,公司不应再另行规定。公司经营管理手册规定的公司模板文件的编号也不得变更)。
7.及时做好传递和变更记录。在管理过程中,频繁传递和变更,容易使档案的完整性、有效性发生变化,各部门只有及时的对档案的增减变动及传递情况做出相关记录(如传递情况记录、变更情况记录、修改情况记录、作废情况记录等),才可能有效地了解档案的来龙去脉,防止其丢失、损毁、失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有效性,确保各部门获取及时,有效档案资料或信息。
当前,我国的建筑市场面临严峻的挑战和激烈的竞争,管理体制必将渐进改革,建筑工程档案管理也会涌现新情况,同时也存有较大的发展机遇和空间。我们应以积极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建筑工程档案管理经验的态度,充分发扬我们已有的优势,重视加强建筑工程档案人才的培养和激励机制的完善,不断总结建筑工程档案管理的经验,使建筑工程档案更好地为我们的经济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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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买房必看!青岛发布新规提升置业者权益保护,以后开发商得这么做…

日前,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对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相关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对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提出了具体方案,提升了对青岛置业者权益的保障力度。

01、全面实行先验房后收房

住宅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按照《青岛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作业指导书(试行)》要求,将分户验收的内容、检查部位、各个关键环节留取的照片等内容按户形成“一户一档”二维码,建立电子档案,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工程,不应组织竣工验收。交付前,按照《青岛市新建住宅工程交付前业主开放活动实施办法(试行)》(青建管质字〔2021〕7号)等规定编制业主开放活动实施方案,组织先验房后收房活动。开放活动后,建设单位根据业主反馈的合理意见进行整改,调整电子档案内容,交房时将最终的“一户一档”二维码电子档案交到业主手中。

02、深化住宅工程质量公示

建设单位应按照《青岛市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工作方案》(青建办字〔2020〕64号)等规定将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责任主体单位及负责人、工程建设过程中使用的涉及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重点建筑材料检测试验结果、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各分部保修时限、分户验收结果等信息向业主进行公示或公开说明。倡导全装修商品房预售前在工程实体内做实体装修样板房,实体装修样板房质量标准及主要建筑材料品种应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标准。

03、提倡按套(户)出具质量合格证

建设单位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宜按套(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合格证,并加盖建设单位的公章。住宅工程质量合格证内容应包含工程项目名称和住宅地址、建设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竣工验收时间和验收结论、住宅售后服务部门名称和联系电话等信息。

04、加强与房屋预售联动管理

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因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群访群诉、质量安全事故、重大质量隐患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全面停工整改或给予行政处罚的,将该项目建设单位及其负有责任的建设参与方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其建设的项目被列为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质量巡查、专项检查的重点,增加监管频次,并由负责项目监管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等方面采取监管措施。

工程造价档案电子化

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工程不能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由负责项目监管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商品房预售资金、合同网签备案等方面采取监管措施。建设单位整改符合要求后,报经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复查合格,方可解除相应措施。

文件原文: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及省建设厅《关于压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办法》(鲁建质安字〔2021〕14号)等文件精神,全面压实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切实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全力推进青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对保障工程质量有主导作用,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落实项目责任制,全面履行管理职责,开展工程施工质量评价,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鼓励工程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

(一)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体系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规模按照相关规定建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项目负责人、项目质量主管等管理人员,明确其质量责任和上岗要求。建设单位不具备管理条件的,可聘用专业机构或人员,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提供专业化的管理和服务,鼓励开展建筑师负责制试点。

1.强化项目管理人员配备。《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规定的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其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房建)执业资格或者工程建设类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配备的施工质量主管不少于2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者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每增加10万平方米,增加不少于1人,且应配备安装专业管理人员。《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规定的中、小型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二级注册建造师(房建)执业资格或者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职称。其配备的施工质量主管不少于1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者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严格落实项目责任制。对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动态记分管理。市住房城乡建局建立健全“青岛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信息系统”,依据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类别以及严重程度,分别采取警告、约谈、通报、限制执业等相应行政管理措施。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将违法违规行为主体列为重点监督对象,同时采取公示曝光、约谈企业负责人、取消评优评先资格、严格资质审查、限制享受其他相关优惠政策等惩戒措施,压实项目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3.全面压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实现质量责任可追溯。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要按规定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明确项目负责人的质量责任。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对工程项目的建设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对因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因工程质量给工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二)加强建筑工程事前预控管理

工程造价档案电子化

1.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原始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准确、齐全。应按照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依法依规办理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禁止未取得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开工建设,禁止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违规开工建设,禁止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2.严格执行工程承发包制度。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违规指定分包单位,不得直接发包预拌混凝土等专业分包工程,不得指定按照合同约定应由施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装配式建筑构配件、建筑材料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3.保证工程合理工期。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期定额和工程的具体条件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工期,因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停工的,应当给予合理的工期补偿。施工合同(补充合同)中应明确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分部工程及商品房预售等节点工期和总工期,其中混凝土结构主体施工阶段进度不宜少于7天/层。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施工合同约定的节点工期和总工期,若工程建设工期压缩定额工期的幅度超过20%的,应组织市级以上工程技术专家对相关技术措施进行质量安全符合性和可行性论证,并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合同工期一旦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确需更改的,应主动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意见,双方达成一致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市级以上专家论证通过,并及时告知质监机构。建设工期压缩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施工进度应符合合同约定节点工期。

4.实施工程质量创优。鼓励建立以建设单位为主导的工程质量创优模式,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共同确定工程质量目标和要求,按照不少于项目单位工程个数的50%制定工程创优目标和计划,列支相应创优创奖的奖励费用,牵头制定工程标段、楼栋、参建单位的全过程施工质量评比方案,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创优可分为建设单位、市、省、国家等层面级别,创优目标完成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给予奖励兑现。

5.规范工程价款计价行为。建设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编制建设项目概预算时,根据质量创优目标、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技术措施和智慧化工地创建要求列支相关费用。建设单位压缩定额工期和合同工期的,应当通过工程建设专家的技术评审,并应承担因压缩工期增加的赶工费用。编制招标文件和签订合同条款时,应合理设置计价风险条款,明确约定材料调整范围、风险幅度及超出幅度后的调整办法,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和幅度。新开工的大中型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鼓励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简化竣工结算。

(三)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过程质量管理

1.严格责任主体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加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合同履约管理,督促各单位全面落实投标文件中承诺设置和投入的机构和人员。建立并留存对参建单位管理的相关记录资料,包括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等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的检查记录,检查工程实体质量的记录和相关影像资料等以备质量监督机构抽查。

2.严格设计质量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含设计变更文件)的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已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规定的应当审查的内容,须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建设单位需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重新审查的费用。经审查的重大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确需再次变更的,建设单位须组织设计单位先进行必要性论证,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并按照规定重新送审。涉及商品房施工图变更设计的,还应当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设计变更的约定,并及时告知购房人。严禁先建后补变更程序,规避现场监管、审查验收;严禁以“优化设计”等名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擅自变更图纸,降低结构安全度和抗震性能,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不应以“优化设计”名义变相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3.严格工程质量检测。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质量检测管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且与工程项目相关单位无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单独列支并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质量检测经费,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检测试验和见证取样送检计划进行审定并组织实施,工程质量检测计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标准规范,包括工程名称、工程量、检测项目、检测参数、计划检测批次、计划检测节点等内容。鼓励检测机构参与见证取样,出具应对检验批质量负责的检验报告。

4.严格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三日之内确定竣工验收时间,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竣工永久性标识牌,标注竣工时间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并建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强化质量主体责任的追溯。

5.严格工程资料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工程质量资料按验收节点归档制度,加强工程验收资料的管理,督促项目参建责任主体按工程资料的编制要求编制归档,对各责任主体归档的资料进行验收,使其完整、准确,并将工程电子档案同步提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时应组织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按规定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工程档案。鼓励建设单位引导参建责任主体使用电子签章编制工程资料,电子签章费用作为档案数字化处理费计入工程造价。

二、切实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

(一)强化住宅工程交付监管

1.全面实行先验房后收房。住宅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按照《青岛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作业指导书(试行)》要求,将分户验收的内容、检查部位、各个关键环节留取的照片等内容按户形成“一户一档”二维码,建立电子档案,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工程,不应组织竣工验收。交付前,按照《青岛市新建住宅工程交付前业主开放活动实施办法(试行)》(青建管质字〔2021〕7号)等规定编制业主开放活动实施方案,组织先验房后收房活动。开放活动后,建设单位根据业主反馈的合理意见进行整改,调整电子档案内容,交房时将最终的“一户一档”二维码电子档案交到业主手中。

2.深化住宅工程质量公示。建设单位应按照《青岛市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工作方案》(青建办字〔2020〕64号)等规定将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责任主体单位及负责人、工程建设过程中使用的涉及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重点建筑材料检测试验结果、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各分部保修时限、分户验收结果等信息向业主进行公示或公开说明。倡导全装修商品房预售前在工程实体内做实体装修样板房,实体装修样板房质量标准及主要建筑材料品种应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标准。

3.提倡按套(户)出具质量合格证。建设单位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宜按套(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合格证,并加盖建设单位的公章。住宅工程质量合格证内容应包含工程项目名称和住宅地址、建设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竣工验收时间和验收结论、住宅售后服务部门名称和联系电话等信息。

4.加强与房屋预售联动管理。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因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群访群诉、质量安全事故、重大质量隐患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全面停工整改或给予行政处罚的,将该项目建设单位及其负有责任的建设参与方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其建设的项目被列为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质量巡查、专项检查的重点,增加监管频次,并由负责项目监管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等方面采取监管措施。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工程不能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由负责项目监管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商品房预售资金、合同网签备案等方面采取监管措施。建设单位整改符合要求后,报经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复查合格,方可解除相应措施。

(二)强化质量保修责任落实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预(出)售合同中应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股东及所占股份比例以及企业注销后承接质量责任的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具有承接能力的,并明确其法律责任。

1.明确质量保修期限。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保修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质量回访、质量维修制度和投诉、纠纷协调处理机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保修责任义务,对建设单位的质量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商品房销(预)售合同约定对房屋所有权人履行保修责任义务,对房屋所有权人的质量保修期限自交付之日起计算。经维修合格的部位可重新约定保修期限。

2.推行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建设单位按照《青岛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青建管字〔2021〕28号)等要求购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在住宅预(销)售时,应向业主出示质量保险的保单。建设单位应当配合承保保险公司及第三方风险管理机构做好质量风险控制工作;承保范围内的质量投诉发生后,建设单位应督促承保保险公司履行保修义务。

三、全面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

(一)强化监督检查。建立日常巡查和差别化监管制度,监督机构首次进场检查时,应及时查验建设手续、施工图、施工合同(包括工期压缩的专家论证意见)、检测计划及项目管理班子等有关内容;对质量责任落实不到位、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单位,加大对其建设项目的检查频次和力度,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坚决责令停工整改。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整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报告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中发现的涉及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和整改情况,可依申请向社会公开。

(二)强化信用管理。按照《青岛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青建管字〔2020〕5号)有关规定,记录建设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以及保修期限内涉及质量安全等受到行政处罚或处理的违法违规不良行为,并采用考核扣分、评价等级等方式加以应用,对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扣分达到40分以上的失信主体,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

(三)强化预控联动。建设单位因违法违规、质量安全事故、群访群诉、重大质量隐患等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全面停工整改或给予行政处罚的,一年之内,在实施施工图审查、阶段性验收、样板间核验、工程档案预验收、消防验收及备案、竣工验收、评优评先等工作时,将该建设单位及其负有责任的建设参与方列为重点审查对象,不适用相关快捷或简化程序。

(四)强化责任追究。建设单位存在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并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项目负责人因调动工作等原因离开原单位,或者已退休的,仍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政府投资的工程,除依法追究责任主体单位和人员的直接责任外,还要依法追究分管该项目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者发生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利益质量事件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严格追究其首要质量责任。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2月8日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建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金华开发区、金华双龙风景旅游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现将《金华市建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30日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金华市建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检测(鉴定)、节能评估等建筑市场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三)各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规定,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范本市建筑市场活动,协助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引导行业整体健康发展。
(四)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统一开放、诚实守信、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原则。
(五)支持建筑市场相关企业转型发展,鼓励企业加强科技创新、人才培育,开发和运用数字化管理手段,推行电子化档案管理。
二、准入管理规定
(一)从事建筑市场活动,有资质要求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业务;无资质要求的,应配备与承接业务相匹配的专职专业人员,专职专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注册资格或岗位职业资格。
承接本市业务的工程勘察单位应在本市范围内设置与开展业务相匹配的土工试验室;检测(鉴定)机构应在本市配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场所、人员、设备等,并依法通过计量认证,在计量认证范围内开展业务。
(二)建设单位可自行管理项目,或按有关规定聘用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项目管理,并明确相关责任。
(三)在本市从事建筑市场活动的企业,应将企业基本情况、相关专业人员等信息按《金华市建筑业企业信息表办理指南》录入“金华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并确保录入信息的及时、完整、真实、准确。
三、发包(委托)与承包(受托)规定
(一)发包(委托)
1.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发包(委托)项目,不得支解发包,不得指定分包,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造价,因特殊原因确需压缩工期的,应经过专家认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使用本市统一制定的招标示范文本。
2.国有投资、装配式建筑等项目鼓励采用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国有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量清单招标,设置招标控制价作为投标的最高限价。国有投资项目提倡采用“评定分离”招标。鼓励建设单位对工程总承包项目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3.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选用信用良好的企业为承包(受托)单位,国有投资项目不宜选用被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慎用名单”的企业或从业人员。
(二)承包(受托)
建筑市场相关企业应当依法承接业务,投标报价应遵守我市行业自律规定。所承接的业务,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将项目的全部设计和施工业务支解后发包给其他单位;施工分包单位除建筑劳务分包外,不得再分包;设计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设计、施工单位从事项目管理的,不得承接同一建设工程的设计、工程总承包或者施工项目。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单位不得同时接受同一建设工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委托,也不得同时接受同一建设工程两个以上投标人的委托;检测机构不得承接与其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建设各方主体和受检样品来源单位委托的业务。
四、合同签订和履约
(一)从事建筑市场活动的企业承接业务,应当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合同或委托合同,鼓励推行合同网签。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合同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承包(受托)单位应在“信息系统”中录入合同业务和主要管理人员等信息。信息发生变更的,承包(受托)单位应于变更事项发生后十五日内,录入变更信息。经录入并按合同履行完结的业务,方可作为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信用评价的有效业绩。
(二)发承包双方可以采取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等担保方式,降低合同履约的风险。发包单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三)采用工程总承包的国有投资项目,宜采用总价合同。工程总承包单位(含联合体)应自行完成主体工程设计和施工业务,自行采购、供应主体结构工程的主要材料;确定分包单位或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或者事先经发包单位同意。
(四)工程开工报告报审时,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包含施工进度计划、资金安排计划。
(五)企业承接业务后应按合同约定派驻与承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或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并出具任命文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工资关系、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派驻人员应按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到岗履职,相关负责人还应按本办法规定在项目重要工作环节到场。
1.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到勘探施工现场不得少于一次并应参加项目验槽、试桩、基础验收、竣工验收;项目技术负责人须全程参与勘探施工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参加项目验槽、试桩、基础验收。
2.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须参加项目施工图交底、基础验收、竣工验收及重大设计变更会签;建筑、市政项目中的结构、建筑、水电、道路、交通工程等项目设计主要专业负责人须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参加施工图交底、基础验收(结构专业)、主体验收(结构专业)、竣工验收。
3.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须参加基础、主体、竣工验收;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及总监须参加所有分部验收和竣工验收。
(六)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在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约定工程量完成之日止,不得擅自变更和撤离,下列情形除外:
1.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需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材料);
2.因履职不到位或工作失误等原因,建设单位认为不宜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3.本人所承担的专业业务已完成的;
4.非本单位原因工程项目延期开工或停工时间达三个月以上的;
5.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6.因人员调动不能在本单位执业的。
变更后人员的条件不得低于变更前资格、业绩等条件,国有项目变更项目负责人、总监等人员还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管机构同意,并向施工许可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人员变更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约定主要管理人员总人数的50%。
(七)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设计现场负责人、总监及总监代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认定其未履行管理义务:
1.到岗履职时间少于合同约定应到岗时间70%的;
2.半年内缺席工地(监理)例会四分之一及以上的;
3.未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项目管理相关文件上签字或加盖执业印章,或由他人代签的;
4.未按有关规定或规范要求参加工程分部分项关键节点施工或验收的。
(八)施工现场应建立人脸识别实名制考勤系统,人脸识别实名制考勤系统应按规定接入金华市建筑施工现场实名制考核平台。
五、项目结算
(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或委托费用。鼓励国有投资项目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已完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为由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不得强制以审计结果作为国有投资项目竣工结算依据。
(二)建设工程合同应约定人工、材料结算价格允许调整的内容和范围,合同未约定的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三)依法办理施工许可的项目,施工单位应通过“浙江省工程建设数字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报送竣工结算书,咨询单位根据“管理系统”上的结算资料完成结算审核并及时上传结算审核报告。“管理系统”上的结算审核报告是拨付工程结算款的有效依据。
(四)国有投资项目变更估价申请及审批应及时在“管理系统”办理,超过期限未审批或未提出反馈意见的视为认可变更申请。在“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变更估价单方可作为结算编制和审计的有效依据。
建设单位应督促监理、施工等单位按照要求在“管理系统”上及时填报相关信息、提交申请并及时完成审批。
六、监督管理
(一)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建筑市场监管,规范本区域内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等从业资格和企业市场行为,重点对围标串标、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合同履约不到位等违规行为的检查,并加强监督检查情况信息公开,建立台账和整改问题闭合制度。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建筑市场活动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健全信用评价机制,完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大信用信息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工程担保、评奖评优、监督检查等环节的应用力度,实行信用差别化管理。
1.信用评级A级的企业,可减少双随机监管抽查频次,降低工程各类保证金比例或免缴保证金;
2.对信用评级较低的企业,列为监管重点对象,加强检查频次,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列为重点审查对象;
3.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检测(鉴定)等单位信用评价信息纳入金华市限额以下工程交易在线,作为建设单位优先选择的重要依据。
七、违规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企业资质或市场准入条件已经不符合标准的,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内暂停承接新业务;逾期未整改的,应当提请相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三)建筑市场相关企业投标报价违反行业自律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监管机构进行约谈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四)工程项目存在下列情况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1.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
2.“管理系统”上信息不全、审批不及时的。
(五)企业有以下行为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列入“金华市建筑市场慎用企业名单”3个月至6个月:
1.未按本办法规定录入信息或录入信息与实际不符,逾期未整改的;
2.违反本办法规定承接业务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派相关人员到岗履职的;
4.违反本办法规定,半年内有二个及以上本市项目擅自变更或主要管理人员变更人数在50%及以上的;
5.在本市建设领域企业信用评价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6.在本市建设领域信用评价等级为E级或连续两年未参加本市建设领域信用评价的;
7.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建筑市场检查或投诉、举报案件调查中拒不配合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8.半年内连续2次及以上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本市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在岗人数低于80%或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质量负责人有1人不在岗的;
9.一年内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约谈二次及以上的;
10.默许本单位项目现场管理人员被他人“冒名顶替”的;
11.连续两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业务且无纳税记录的;
12.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从业人员有以下行为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列入“金华市建筑市场慎用人员名单”6个月至12个月:
1.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管理义务的;
2.在本市建设领域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3.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建筑市场检查或投诉、举报案件调查中拒不配合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4.未完成本人所承担的本市业务更换岗位或单位,一年内累计二次及以上的;
5.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附则
(一)本办法由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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