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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档案电子化要求

作者:老师 时间:2023-12-04 15:19:02 点击:

杭州档案电子化要求

杭州档案电子化的要求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法规要求:首先,对于档案电子化,可能会有对于电子文件合法性和认可性的法律法规要求。这些规定可能涉及数字签名、数据存储格式、文件完整性等方面的要求。因此,在进行档案电子化时,需要遵守当地相关的法律法规。

2. 技术标准:档案电子化还可能需符合一定的技术标准,例如文件扫描分辨率、文件格式要求、元数据标准等。这些标准可能由当地政府部门或者档案管理机构制定,确保电子化的档案与纸质档案在未来能够被有效管理、检索和保存。

3. 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在进行档案电子化时,需要重视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可能需要采取加密、访问控制、备份等措施,以保护电子档案中的敏感信息不被未经授权的人员访问或篡改。

4. 档案质量要求:电子化的档案需要保证质量,如图像清晰、文件完整、元数据准确等。可能需要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标准,确保电子档案的质量满足需求。

以上是一般情况下可能涉及到的杭州档案电子化的一些要求,具体实施时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部门的规定进行详细了解。

档案数字化的标准是什么

档案数字化的标准涵盖档案的收集、扫描录入、整理、归档入库、利用、统计、编研、鉴定等全生命周期的自动化管理。可根据下面进行处理
1、档案收集:按照档案形成的规律,把各企业单位分散的材料进行接收、征集、集中起来。
2、档案整理:根据不同需求,对收集起来的档案分类组成有序体系,规范化处理。
3、扫描录入:将有价值的档案进行分类扫描录入系统归档,采用会博通档案管理系统,分类保管档案。
4、归档入库:根据国家档案分类要求标准,建立标准档案分类,进行归档。
5、档案利用:通过会博通档案管理系统的借阅手续,是档案资料直接可以为各企业单位提供档案利用服务工作。
6、档案统计:运用会博通统计技术和方法,通过表册和数字的形式描述和分析档案工作的各种现象、状态和趋势情况,可以了解和掌握档案工作总体情况。
7、档案鉴定:利用系统甄别档案文件的现实价值和历史价值以及年限,进行存毁的判断条件。
8、档案销毁:根据不同年限档案、不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在系统上导出目录,将相对应的档案消除或销毁。
会博通档案管理系统可以实现档案全生命周期管理,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可以持续关注我们。

电子档案管理要求

电子档案管理的要求如下:档案人员要转变思维方式,更新观念;档案人员要保证电子文件的可识读性;档案人员要确保电子档案的原始性;档案人员要加强对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档案人员要严保档案安全。

1、档案人员要转变思维方式,更新观念。

要提高档案人员对电子档案重要性的认识,使其摆脱以纸质档案管理为基础的传统思维模式,建立以电子档案为基础的新型思维模式,实现由纸质文件的现代观念向电子档案的“后现代观念”的转变。

2、档案人员要保证电子文件的可识读性。

电子文件的信息内容是以特定的编码形式记录下来的,信息技术的发展不断有新的编码替代原来的编码,电子文件各自所有的编码方式和迅速变化的计算机系统运行环境间矛盾会越来越尖锐。

3、档案人员要确保电子档案的原始性。

电子文档在保存中容易被复制和修改且不易被发现,因此,保证电子文件的原始性是保证其凭证作用的关键。

4、档案人员要加强对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

杭州档案电子化要求

电子文件其物理结构和逻辑结构往往不一致,同一个电子文件中的正文、图形、指示、附件等可以不在载体上连续存放,甚至可以在不同的载体上而不影响其正常显示输出,在电子文件的传输载体转换等信息处理过程中,其物理结构经常发生变化,而其逻辑结构却可以保持不变。

5、档案人员要严保档案安全。

要注意电子文件“物理生命”与“信息生命”的保护。保护电子文件的“物理生命”主要是防磁、控制环境的温湿度、防机械损伤。对电子文件“信息生命”的保护是对档案管理又一新的挑战。

杭州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事业建设,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档案事业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确保档案馆(库)建设、档案信息化建设以及档案保护、抢救、征集、开发利用等经费的核拨。

  档案信息化建设应当纳入各级政府信息化建设规划。第五条 市、区、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规定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指派人员兼管档案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第六条 市、区、县(市)国家档案馆包括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是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公共服务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综合档案馆应当建立文件查阅服务中心,作为同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的集中查阅场所,向社会提供政府公开的信息。

  专门档案馆负责收集和管理某一专业领域或者某种特种载体形态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档案利用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将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进行资源整合,统一为社会提供服务。第七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机关集中办公地点设立机关文档中心,接收各集中办公机关的档案,对档案进行保管、鉴定和利用,并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已到进馆期限的档案。第八条 档案中介机构应当依法设立,按照法律法规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从事档案业务,维护档案完整和安全,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档案中介机构中从事档案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档案专业知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业务培训。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主管部门或单位应当及时向市或区、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信息:

  (一)行政区划的变动;

  (二)市、区、县(市)直属单位的建立、变更或者撤销;

  (三)列入市、区、县(市)的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有关普查项目的立项;

  (四)市、区、县(市)及其所属部门举办或承办的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五)辖区内发生的重大事件;

  (六)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信息事项。第十条 对国家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由档案形成部门按规定收集、整理后,定期移交给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进行集中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据为已有或者拒绝归档。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移交档案:

  (一)列入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十年的,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

  (二)列入专门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档案形成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专门档案馆移交,其中建设工程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

  (三)列入机关文档中心接收范围的档案,自档案形成后的第二年九月底前,由各单位整理完毕后向同级机关文档中心移交;

  (四)各机关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已公开现行文件,应当在公布后一个月内,向同级综合档案馆送交;

  (五)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组织或者承办重大的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以下简称重大活动)中所形成的档案,组织承办单位或者承担组织、承办主要工作的单位应当自活动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移交档案的,须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各种磁带、照片、胶片、缩微品、光盘等特种载体形态的档案移交期限,按有关规定办理。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范围的特种载体形态档案,应当与其他重大活动档案同步移交进馆。

档案数字化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1、基本原则:

纸质档案数字化的基本原则是使档案信息资源准确、方便、快捷地提供利用,使可以公开的档案信息资源得到共享,以满足社会对档案利用的需求。

2、数字化对象的确定原则:

应当对所要进行数字化的对象按照一定的原则和利用方法进行确认,只有符合一定要求的纸质档案文献才能进行数字化。

杭州档案电子化要求

3、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

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必须符合国家档案开放规定以及有关规定。

4、价值性原则:

属于归档范围且应永久或长期保存的、社会利用价值高的档案可列入数字化加工的范围。

5、安全保密管理原则:

确保档案原件和数字化档案信息的安全。

6、完整性原则:

纸质档案数字化的各个环节均应进行详细的登记,并及时整理、汇总,装订成册,在数字化工作完成的同时建立起完整、规范的记录。

扩展资料:

档案整理的步骤:

1、目录数据准备:

按照《档案著录规则》(DA/T18)等的要求,规范档案中的目录内容。包括确定档案目录的著录项、字段长度和内容要求。如有错误或不规范的案卷题名、文件名、贾任者、起止页号和页数等,应进行修改。

2、拆除装订:

在不去除装订物情况下,影响扫描工作进行的档案,应拆除装订物。拆除装订物时应注意保护档案不受损害。

3、区分扫描件和非扫描件:

按要求把同一案卷中的扫描件和非扫描件区分开。普发性文件区分的原则是:无关的重份的文件要剔除,有正或件的文件可以不扫描原稿。

4、页面修整:

破损严重、无法直接进行扫描的档案,应先进行技术修复,折皱不平影响扫描质量的原件应先进行相应处理(压平或烫平等)后再进行扫描。

5、 档案整理登记:

制作并填写纸质档案数字化加工过程交接登记表单,详细记录档案整理后每份文件的起始页号和页数。

6、装订:

扫描工作完成后,拆除过装订物的档案应按档案保管的要求重新装订。恢复装订时,应注意保持档案的排列顺序不变,做到安全、准确、无遗漏。

参考资料来源:安乡县档案局-中华人民共国行业标准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