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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档案电子化备案系统

作者:老师 时间:2023-11-27 20:13:01 点击:

昆明市档案电子化备案系统

昆明市档案电子化备案系统是一个用于管理档案信息、实现档案数字化的综合平台。该系统可以帮助昆明市各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等对档案进行电子化备案,实现档案的数字化管理、查询和使用。

使用昆明市档案电子化备案系统,您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档案电子化备案:

1. 注册登录:在昆明市档案局官网或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找到“档案电子化备案”入口,填写相关信息进行注册登录。
2. 填写备案信息:在系统中填写相关备案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
3. 上传档案材料:将需要备案的档案材料以电子文件的形式上传至系统中。
4. 审核备案信息:提交备案信息后,系统会对备案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您可以在系统中查看备案状态和结果。
5. 打印备案证明:在备案通过后,您可以在系统中打印备案证明,证明您的档案已经通过电子化备案。

使用昆明市档案电子化备案系统可以方便快捷地实现档案的数字化管理和查询,提高档案管理效率,保护档案信息安全。

昆明房产备案查询系统是哪个

如今大多数的政府实行商品房一房一价的政策,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前,会先对所受的住宅价格进行备案。大家和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之后,开发商通常会给合同进行备案。那么大家怎么样才能查询到这些备案信息呢?昆明市房产备案查询系统是哪个?小编就简单的给大家介绍一下。

1、 昆明房产备案查询系统全称为昆明市房产信息网。我们登陆房产信息网之后,可以在网页的左侧的本站功能区看到网上签约备案管理、预售许可证查询、办件查询等相关信息。其中网上签约备案管理,并不是用来查询我们购房合同有没有备案。它主要是开发商销售商品房时网签备案用的。

2、 如果我们想要查询购房合同是否备案,可以点击办件查询。在商品房购销合同备案查询中输入合同注册号、姓名,就可以查到我们说签订的购房合同有没有备案了。

3、 如果我们想要查询商品房的备案价格是多少,可以点击商品房准售房源信息右侧的更多,然后输入我们想要查询的商品房项目名称,点击查询就可以了解。通常昆明市房产信息网只包含五华区、官渡区等主城区。如果想要查询昆明呈贡区的商品房备案信息,可以登录昆明市呈贡区房产信息网进行查询。

4、 除了在网上查询房产备案信息之外,我们也可以到当地的房管局查询商品房的备案信息。如果想要了解商品房的备案价格是多少,也可到商品房的销售场所查看,因为根据政府的相关规定,开发商需要在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价目表,做到明码标价。

昆明市档案电子化备案系统

小编总结:关于昆明房产备案查询系统是哪个,小编就介绍到这里了。希望通过阅读本文之后,大家能够对于使用昆明备案查询系统进行房产备案查询有所了解。

电子备案表在哪里查询

学信网电子注册备案表在学信档案中,查询步骤如下:

工具:惠普24-dp030、windows10、百度浏览器8.7.65。

1、打开电脑网页版百度搜索学信网,点击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进入。

2、跳转进入新的网页后,点击上方任务栏里的学历查询进入。

昆明市档案电子化备案系统

3、切换页面后,点击本人查询下的查询进入,再点击进入学信档案。

4、进入后新的页面后,点击在线验证报告下的查看。

5、切换页面后,点击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下的查看。

6、进入后,选择人像比对进行实人核验或者输入就读或毕业的学校名称验证。

7、跳转页面后,点击操作栏里的查看即可查询电子注册备案表。

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软件是什么?

电子档案管理系统,为企事业单位的档案现代化管理,提供完整的解决方案,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既可以自成系统,为用户提供完整的电子档案管理和网络查询功能。

也可以与本单位的OA办公自动化和DPM设计过程管理,或者与MIS信息管理系统相结合,形成更加完善的现代化信息管理网络。

档案管理系统以建立档案正式库为核心,在功能上涵盖档案管理的全过程:档案数字化及生产管理、档案整理编目(立卷和归档)、档案内容管理、档案辅助实体管理(征集、接收、移交)、档案利用(借阅与查询)、档案交换、系统管理、档案安全管理等所有环节。

扩展资料:

档案管理系统的应用紧紧围绕档案的生命周期管理,主要解决档案的自动收集、科学保管和知识利用三方面主要功能。

由于档案的广泛性,对于归档部门现在和未来的归档需求,系统设计除了考虑面向档案管理人员提供在线归档、数字化接口等档案采集功能,也将对档案管理系统与归档数据所在信息系统集成提出解决方案,特别是 OA系统、门户系统、A1等。

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基本功能规定

1、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是企事业单位信息化建设的需要,它能够极大地增强档案的处理效率,并且能够实现高效归档和检索以及借阅档案信息。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是指把当前的档案信息录入电脑,在电脑中构建档案数据库,并把各种档案信息在电脑页面中显示,以访便用户的查询和借阅,实现对档案资源的科学、规范和有效的管理, 为用户提供高效率的档案利用服务。
2、电子档案管理系统,通过建立统-的标准,规范整个电子文件管理,包括规范各业务系统的电子文件管理;构建完整的电子档案资源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支持档案管理全过程的信息化处理,包括:采集移交接收、归档、存储管理、借阅利用和编研发布等等,同时逐步将业务管理模式转换为服务化管理模式,以服务模型为业务管理基础,业务流和数据流建立在以服务为模型的系统平台之上。
3、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是指档案机构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对电子档案进行接收、整理、保存和提供利用的计算机软件系统。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是指将具有归档电子文件的接收、电子档案的整理组卷、电子档案的案卷变动处理、电子档案检索目录的编制、电子档案阅览等功能的对电子档案进行全程管理的计算机网络系统。
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的功能解释
1、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接收功能,支持在线和离线的批量接收与处理,保存移交接收处理记录。系统应具备对电子档案的数量、质量、完整性和规范性等进行检查的功能,对不合格的进行标注。
2、系统应具备对检查合格的电子档案进行登记的功能,支持电子档案数量的清点、内容和元数据有效性的验证,赋予电子档案唯一标识。系统应具备对征集档案进行管理的功能。
法律依据
《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基本功能规定》
第三章档案接收
第十二条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接收功能,支持在线和离线的批量接收与处理,保存移交接收处理记录。
第十三条系统应具备对电子档案的数量、质量、完整性和规范性等进行检查的功能,对不合格的进行标注。
第十四条系统应具备对检查合格的电子档案进行登记的功能,支持电子档案数量的清点、内容和元数据有效性的验证,赋予电子档案唯一标识。
第十五条系统应具备对征集档案进行管理的功能。
第四章档案整理
第十六条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的自动归类与排序等功能,支持分类与排序的调整处理。
第十七条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的著录、标引等功能,形成电子档案目录,并与电子档案相关联。
第十八条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批量格式转换的功能,生成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的用于长期保存和提供利用的电子档案。
第十九条系统应具备维护电子档案各组成部分及相关数据信息之间、电子档案与电子档案之间的关联功能。
第二十条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入库功能,并保存入库处理过程记录。
第五章档案保存
第二十一条系统应具备对电子档案及其目录数据库进行备份与恢复功能,设置备份与恢复策略,制作备份数据,对备份数据和介质进行登记、检测与管理,使用备份数据进行恢复处理,记录备份恢复过程信息。
第二十二条系统应具备对电子档案存储状况的监控和警告功能,对存储介质不稳定、存储空间不足、电子档案非授权访问和系统响应超时等情况发出警告,跟踪和记录警告事项处理过程。
第二十三条系统应具备对电子档案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等检查功能。
第二十四条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保护功能,保障电子档案不被非授权的修改与删除,记录长期保存过程中的变动信息。
第六章档案利用
第二十五条系统应具备依据利用需求生成电子档案利用库的功能,支持电子档案的检索、筛选和输出,能够为利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格式的电子档案。
第二十六条系统应具备对电子档案进行多条件的模糊检索、精确检索和全文检索等功能,支持跨全宗、跨门类和递进检索,检索结果能够进行局部浏览和有选择性地进行输出。
第二十七条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在线借阅服务功能,支持在线申请、在线审批、在线阅览、授权下载与打印等处理,并记录用户使用电子档案的意见和效果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系统应具备档案编研功能,对档案编研成果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利用登记功能,保存档案利用者信息,并采取技术手段确保利用过程中电子档案不被非法篡改。
第七章档案鉴定与处置
第三十条系统应具备对电子档案鉴定与处置的定义、配置和管理功能,按照电子档案的处置规则,建立和配置鉴定与处置条件、策略和流程,支持保管期限到期鉴定等自动提醒功能。
第三十一条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的鉴定与处置操作功能,支持密级、价值和开放等鉴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系统应保存鉴定与处置的过程信息,记录鉴定与处置的责任人员、意见和时间等信息。
第三十三条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销毁管理功能,对实施销毁处理的电子档案进行彻底销毁,留存已销毁的电子档案的目录信息和销毁处理记录。
第八章档案统计
第三十四条系统应具备对电子档案数量与容量的统计功能,可按照档案的全宗、门类、文件格式、开放程度和年度等进行统计。
第三十五条系统应具备对一定时间期限内的电子档案的接收、整理、保存、鉴定、利用等关键业务过程工作情况进行统计的功能。
第三十六条系统应内置常用电子档案工作统计报表。
第三十七条系统应提供报表制作工具,支持用户自定义统计报表。
第九章系统管理
第三十八条系统应提供电子档案数据库及其存储结构的定义与配置功能。
第三十九条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分类方案的定义与维护功能,支持电子档案类目结构的建立与修改、锁定与解锁、导入与导出等处理;系统应内置常用的文书、科技、音像等档案门类的分类方案;系统应支持对会计、业务类等专门档案分类体系的设置。
第四十条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元数据和目录数据的定义与维护功能,内置常见种类的电子档案元数据方案。
第四十一条系统应具备用户信息管理的功能,支持系统管理员、系统安全保密员和系统安全审计员的三员分立的安全控制功能,支持电子档案管理用户的分组、分类管理,以及按照功能和数据进行授权等功能。
第四十二条系统应具备日志及其分类管理功能,记录用户访问、存取和使用电子档案的行为和信息。
第四十三条系统应具备对电子档案关键业务过程、档案管理操作行为和系统非授权访问等事项进行审计、跟踪的功能,记录发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