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系统电子化档案作用
检察系统电子化档案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
1. 提高档案的查全率、查准率、快速利用率。通过将纸质文档转换成电子影像,并建立影像文件的索引,形成电子档案库,可以快速地查找和利用档案,提高了档案的利用率。
2. 降低管理成本和档案对环境的要求。通过电子化档案管理,可以减少纸质档案的使用和存储需求,降低管理成本,同时也降低了档案对环境的要求。
3. 保障档案的安全性。电子档案存储、传输和利用的安全性受制于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容易受到病毒和黑客的袭击,而纸质档案本身具有很好的稳定性,且具有良好的安全管理模式和经验。如果电子档案的安全性受到侵害,纸质档案则可以提供稳定的安全保障。
4. 实现档案的数字化存储和智能化管理。检察机关应不断完善和规范档案数字化建设管理工作,真正实现对档案信息的数字化存储和智能化管理,为更好服务检察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强有力支撑。
总之,检察系统电子化档案可以提高档案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档案的利用率和安全性,是适应信息化时代趋势、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的重要举措。
档案数字化的意义与作用
档案数字化的意义与作用
档案数字化是随着计算机技术、扫描技术、扫描矩阵CCD技术、OCR技术、数字摄影技术(录音、录像)、数据库技术、多媒体技术、存储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型档案信息形态。
它把各种载体的档案资源转化为数字化的档案信息,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储,网络化的形式互相连接,利用计算机系统进行管理,形成一个有序结构的档案信息库,及时提供利用,实现资源共享。
主要负责对文件、图书资料进行整理、扫描、图像处理以及目录制作,工作区域是在办公室。档案数字化加工人员是扫描、录入的专业人员,组织电脑信息录入、文档资料扫描、文档图形图像处理、档案装订整理等,是档案数字化的专业人员。
数字档案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些实际档案工作中的痛点。首先,数字档案可实现档案管理的数字化和自动化,便于检索和借阅,有效的提高工作效率。其次,数字档案可以联通档案孤岛,进行整合,实现资源联通共享。再者,数字档案可以使档案管理流程更加顺畅,系统可为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档案数字化可以提高档案信息化管理水平,有利于提高档案馆工作效率和现代化水平,有利于确保数字档案永久保存和安全保管,有利于促进公共档案服务能力拓展和实现档案信息资源的社会共享。
档案电子化管理的好处?
数字化办公专业服务商:蓝凌软件认为,档案电子化管理至少有以下好处:
提高工作效率:解决人工工作效率低下、人工查询速度慢、存储占用空间大等难题,减轻档案管理人员负担,提高工作效率
发挥档案价值:便利档案资源的共享与利用,提供档案数据智能分析,为企业决策提供数据支撑,充分发挥档案的价值
规范档案管理: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规划档案管理体系߅推进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推动档案管理工作见实效
保障档案安全:从档案实体保管安全、数据存储安全、系统应用安全、用户访问安全等为档案提供多层次的安全保护
建立电子档案数据中心系统有什么意义
建立电子档案数据中心系统有什么意义
档案电子化就是把原有的纸质档案数字化存储的结果,从而形成电子档案。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建立电子档案数据中心系统有什么意义相关内容,文章希望大家喜欢!
1、实现文档一体化管理
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将逐步做到即时归档,即文件信息处理结束后自动向电子文件档案数据中心提交。这样将大大提高文件的时效性,并减少文件信息归档过程的工作量,使得处理结束后的文件信息可以及时提供利用,同时不影响文件信息的整理。
2、减少重复劳动,降低数据处理成本
建立电子文件档案数据中心后,各机关单位把办公和业务管理系统形成的电子文件直接归档到电子文件档案数据中心,避免了数据的多次辗转录入造成的大量重复劳动,减少了数据错误的几率,从而大大降低数据处理成本。
3、实现信息共享,集中管理
传统的.档案管理模式中,各单位的文件档案信息资源都是独立的,就如信息海洋里的一个个孤岛。设立电子文件档案数据中心把各单位的文件档案资源整合起来,集中管理,形成一个统一的利用平台,所有历史文件信息均通过数据中心对外服务,当然信息共享并不意味着实体的集中管理,各个单位的档案室、资料室仍旧发挥着保存、保管信息实体的作用。
4、保障数据的安全性
设立电子文件档案数据中心后,将由配备的专门人员进行日常的维护管理工作。可以通过采用多种措施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如建立完整的权限体系、内网外网物理隔离、双机热备份、数据备份机制等。通过这些手段在安全性方面将比数据分散在各个单位管理有更强的保障。
5、统一标准、统一规范
所有政府关于电子文件信息的标准和规范均由电子文件档案数据中心制定,各单位必须依照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电子文件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只有这样才能统一数据形式、统一操作规程、统一利用方式,确立政府管理文件信息的权威,充分发挥电子文件档案数据中心的在信息管理、信息利用方面的作用,将电子文件信息的价值最大化。
6、统一窗口,开放利用
社会公众可以对已公开的非涉密性现行文件信息进行网上查询,提高电子文件信息的利用率,增加政务工作透明度,发挥窗口作用,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
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基本功能规定
1、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是企事业单位信息化建设的需要,它能够极大地增强档案的处理效率,并且能够实现高效归档和检索以及借阅档案信息。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是指把当前的档案信息录入电脑,在电脑中构建档案数据库,并把各种档案信息在电脑页面中显示,以访便用户的查询和借阅,实现对档案资源的科学、规范和有效的管理, 为用户提供高效率的档案利用服务。
2、电子档案管理系统,通过建立统-的标准,规范整个电子文件管理,包括规范各业务系统的电子文件管理;构建完整的电子档案资源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支持档案管理全过程的信息化处理,包括:采集移交接收、归档、存储管理、借阅利用和编研发布等等,同时逐步将业务管理模式转换为服务化管理模式,以服务模型为业务管理基础,业务流和数据流建立在以服务为模型的系统平台之上。
3、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是指档案机构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对电子档案进行接收、整理、保存和提供利用的计算机软件系统。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是指将具有归档电子文件的接收、电子档案的整理组卷、电子档案的案卷变动处理、电子档案检索目录的编制、电子档案阅览等功能的对电子档案进行全程管理的计算机网络系统。
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的功能解释
1、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接收功能,支持在线和离线的批量接收与处理,保存移交接收处理记录。系统应具备对电子档案的数量、质量、完整性和规范性等进行检查的功能,对不合格的进行标注。
2、系统应具备对检查合格的电子档案进行登记的功能,支持电子档案数量的清点、内容和元数据有效性的验证,赋予电子档案唯一标识。系统应具备对征集档案进行管理的功能。
法律依据
《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基本功能规定》
第三章档案接收
第十二条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接收功能,支持在线和离线的批量接收与处理,保存移交接收处理记录。
第十三条系统应具备对电子档案的数量、质量、完整性和规范性等进行检查的功能,对不合格的进行标注。
第十四条系统应具备对检查合格的电子档案进行登记的功能,支持电子档案数量的清点、内容和元数据有效性的验证,赋予电子档案唯一标识。
第十五条系统应具备对征集档案进行管理的功能。
第四章档案整理
第十六条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的自动归类与排序等功能,支持分类与排序的调整处理。
第十七条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的著录、标引等功能,形成电子档案目录,并与电子档案相关联。
第十八条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批量格式转换的功能,生成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的用于长期保存和提供利用的电子档案。
第十九条系统应具备维护电子档案各组成部分及相关数据信息之间、电子档案与电子档案之间的关联功能。
第二十条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入库功能,并保存入库处理过程记录。
第五章档案保存
第二十一条系统应具备对电子档案及其目录数据库进行备份与恢复功能,设置备份与恢复策略,制作备份数据,对备份数据和介质进行登记、检测与管理,使用备份数据进行恢复处理,记录备份恢复过程信息。
第二十二条系统应具备对电子档案存储状况的监控和警告功能,对存储介质不稳定、存储空间不足、电子档案非授权访问和系统响应超时等情况发出警告,跟踪和记录警告事项处理过程。
第二十三条系统应具备对电子档案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等检查功能。
第二十四条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保护功能,保障电子档案不被非授权的修改与删除,记录长期保存过程中的变动信息。
第六章档案利用
第二十五条系统应具备依据利用需求生成电子档案利用库的功能,支持电子档案的检索、筛选和输出,能够为利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格式的电子档案。
第二十六条系统应具备对电子档案进行多条件的模糊检索、精确检索和全文检索等功能,支持跨全宗、跨门类和递进检索,检索结果能够进行局部浏览和有选择性地进行输出。
第二十七条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在线借阅服务功能,支持在线申请、在线审批、在线阅览、授权下载与打印等处理,并记录用户使用电子档案的意见和效果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系统应具备档案编研功能,对档案编研成果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利用登记功能,保存档案利用者信息,并采取技术手段确保利用过程中电子档案不被非法篡改。
第七章档案鉴定与处置
第三十条系统应具备对电子档案鉴定与处置的定义、配置和管理功能,按照电子档案的处置规则,建立和配置鉴定与处置条件、策略和流程,支持保管期限到期鉴定等自动提醒功能。
第三十一条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的鉴定与处置操作功能,支持密级、价值和开放等鉴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系统应保存鉴定与处置的过程信息,记录鉴定与处置的责任人员、意见和时间等信息。
第三十三条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销毁管理功能,对实施销毁处理的电子档案进行彻底销毁,留存已销毁的电子档案的目录信息和销毁处理记录。
第八章档案统计
第三十四条系统应具备对电子档案数量与容量的统计功能,可按照档案的全宗、门类、文件格式、开放程度和年度等进行统计。
第三十五条系统应具备对一定时间期限内的电子档案的接收、整理、保存、鉴定、利用等关键业务过程工作情况进行统计的功能。
第三十六条系统应内置常用电子档案工作统计报表。
第三十七条系统应提供报表制作工具,支持用户自定义统计报表。
第九章系统管理
第三十八条系统应提供电子档案数据库及其存储结构的定义与配置功能。
第三十九条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分类方案的定义与维护功能,支持电子档案类目结构的建立与修改、锁定与解锁、导入与导出等处理;系统应内置常用的文书、科技、音像等档案门类的分类方案;系统应支持对会计、业务类等专门档案分类体系的设置。
第四十条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元数据和目录数据的定义与维护功能,内置常见种类的电子档案元数据方案。
第四十一条系统应具备用户信息管理的功能,支持系统管理员、系统安全保密员和系统安全审计员的三员分立的安全控制功能,支持电子档案管理用户的分组、分类管理,以及按照功能和数据进行授权等功能。
第四十二条系统应具备日志及其分类管理功能,记录用户访问、存取和使用电子档案的行为和信息。
第四十三条系统应具备对电子档案关键业务过程、档案管理操作行为和系统非授权访问等事项进行审计、跟踪的功能,记录发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