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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信息电子化系统

作者:老师 时间:2023-11-25 19:05:49 点击:

档案信息电子化系统

档案信息电子化系统是指将纸质档案通过扫描、OCR等技术转化为数字档案,并利用计算机技术进行存储和管理的系统。该系统可以实现档案信息的数字化和网络化,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便利性。

档案信息电子化系统的必要性在于,纸质档案存在保存难度大、占用空间多、查询效率低等问题,而数字化档案则可以避免这些问题,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便利性。此外,数字化档案还可以通过网络实现共享和远程查询,提高档案的利用率和价值。

在建设档案信息电子化系统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 系统架构:包括硬件和软件的选择和配置,以及系统的可扩展性和稳定性。
2. 数据质量:需要确保数字化档案的质量和准确性,包括图像质量、OCR识别率等。
3. 数据安全:需要确保数字化档案的安全性,包括数据加密、权限控制、备份等。
4. 数据利用:需要提供方便快捷的查询和检索功能,以及数据挖掘和分析功能,提高数字化档案的利用率和价值。

总之,档案信息电子化系统可以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便利性,提高数字化档案的利用率和价值,是档案管理现代化的必经之路。

什么是档案信息化系统

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的活动。档案内容包括:档案收集、档案整理、档案录入、档案数字化、档案系统、档案软件定制、档案价值鉴定、档案保管、档案编目和档案检索、档案统计、档案编辑和研究(见档案文献编纂)、档案提供利用、档案销毁。

这些工作的划分只是相对稳定而不是绝对的,也有分为 8个环节的,也有分为基础工作和利用工作两大部分的。由于现代档案管理工作已成为复杂的系统,故也有按多层次进行划分的方法。其第一层次分档案实体管理和档案信息开发两个子系统,各子系统又下分若干层次小系统。
档案实体管理分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等工作环节;档案信息开发又分信息加工和信息输出两部分,信息加工由编制目录、编辑文献汇编和编写参考资料构成,信息输出由提供阅览、复制、咨询、函调、外借以及出版、展览等多项服务活动构成。

什么是数字档案管理系统?

数字档案管理系统是一种基于数字技术实现的档案管理系统,它将传统的纸质档案数字化,使其能够通过电子设备进行管理、查询和维护。它可以帮助机构和企业更好地管理和保护档案,提高档案利用率,降低管理成本和风险。

档案信息电子化系统

数字档案管理系统通常包括以下组件:

1. 文档扫描:将纸质档案进行扫描、转换为电子文档。

2. 文档索引:将电子文档进行索引,建立档案目录,方便查询。

档案信息电子化系统

3. 文档存储:将电子文档存储在服务器或云存储中,提供快速的访问和备份。

4. 检索和浏览:提供多种查询方式,包括关键词搜索、分类检索和文档浏览。

5. 文档管理:包括文档归档、上传下载、文档备份等管理功能。

6. 文档安全:提供多种安全措施,包括权限管理、加密、防火墙等,对档案进行保护。

数字档案管理系统的优点在于,它能够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减少档案空间和管理成本,同时也能够增强机构和企业的信息化程度,提升服务水平和品牌形象。

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应包括哪些功能?

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应包括以下功能:
1. 档案分类与归档:系统应支持对档案进行分类和归档,可以按照组织的需求和标准建立分类体系,并将档案按照分类进行归档和存储。
2. 档案检索与访问:系统应提供便捷的检索和访问功能,用户可以通过关键词、属性、日期等进行检索,快速找到所需的档案,并具备合适的访问权限控制。
3. 档案更新与版本控制:系统应支持档案的更新和版本控制,记录档案的修改历史,并确保只有授权用户才能进行档案更新和版本管理。
4. 档案元数据管理:系统应支持对档案元数据(如标题、作者、创建日期等)的管理,包括元数据的录入、更新和索引,以便用户更好地组织和检索档案。
5. 档案审批与流转:系统应提供档案审批和流转的功能,支持多级审批流程和自定义的审批规则,确保档案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6. 档案安全与权限管理:系统应具备档案的安全性和权限管理功能,可以对不同的用户或用户组设置不同的权限,保护档案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7. 档案备份与恢复:系统应具备档案的备份和恢复功能,确保档案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防止档案数据的丢失或损坏。
8. 档案销毁与保留:系统应支持档案的销毁和保留功能,根据组织的规定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档案进行合理的销毁和保留。
9. 档案统计与报表:系统应提供档案统计和报表功能,可以生成档案使用情况、归档情况、存储容量等统计报表,为组织的管理和决策提供参考。
10. 档案导入与导出:系统应支持档案的导入和导出功能,可以将已有的电子文档导入系统,并将档案导出为常见的文件格式,方便共享和交流。
以上功能是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的一些常见功能,实际系统的功能会根据组织的需求和特定情况而有所差异。对于不同行业和组织来说,可能还会有其他特定的功能需求,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考虑和定制。

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基本功能规定

1、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是企事业单位信息化建设的需要,它能够极大地增强档案的处理效率,并且能够实现高效归档和检索以及借阅档案信息。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是指把当前的档案信息录入电脑,在电脑中构建档案数据库,并把各种档案信息在电脑页面中显示,以访便用户的查询和借阅,实现对档案资源的科学、规范和有效的管理, 为用户提供高效率的档案利用服务。
2、电子档案管理系统,通过建立统-的标准,规范整个电子文件管理,包括规范各业务系统的电子文件管理;构建完整的电子档案资源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支持档案管理全过程的信息化处理,包括:采集移交接收、归档、存储管理、借阅利用和编研发布等等,同时逐步将业务管理模式转换为服务化管理模式,以服务模型为业务管理基础,业务流和数据流建立在以服务为模型的系统平台之上。
3、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是指档案机构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对电子档案进行接收、整理、保存和提供利用的计算机软件系统。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是指将具有归档电子文件的接收、电子档案的整理组卷、电子档案的案卷变动处理、电子档案检索目录的编制、电子档案阅览等功能的对电子档案进行全程管理的计算机网络系统。
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的功能解释
1、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接收功能,支持在线和离线的批量接收与处理,保存移交接收处理记录。系统应具备对电子档案的数量、质量、完整性和规范性等进行检查的功能,对不合格的进行标注。
2、系统应具备对检查合格的电子档案进行登记的功能,支持电子档案数量的清点、内容和元数据有效性的验证,赋予电子档案唯一标识。系统应具备对征集档案进行管理的功能。
法律依据
《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基本功能规定》
第三章档案接收
第十二条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接收功能,支持在线和离线的批量接收与处理,保存移交接收处理记录。
第十三条系统应具备对电子档案的数量、质量、完整性和规范性等进行检查的功能,对不合格的进行标注。
第十四条系统应具备对检查合格的电子档案进行登记的功能,支持电子档案数量的清点、内容和元数据有效性的验证,赋予电子档案唯一标识。
第十五条系统应具备对征集档案进行管理的功能。
第四章档案整理
第十六条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的自动归类与排序等功能,支持分类与排序的调整处理。
第十七条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的著录、标引等功能,形成电子档案目录,并与电子档案相关联。
第十八条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批量格式转换的功能,生成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的用于长期保存和提供利用的电子档案。
第十九条系统应具备维护电子档案各组成部分及相关数据信息之间、电子档案与电子档案之间的关联功能。
第二十条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入库功能,并保存入库处理过程记录。
第五章档案保存
第二十一条系统应具备对电子档案及其目录数据库进行备份与恢复功能,设置备份与恢复策略,制作备份数据,对备份数据和介质进行登记、检测与管理,使用备份数据进行恢复处理,记录备份恢复过程信息。
第二十二条系统应具备对电子档案存储状况的监控和警告功能,对存储介质不稳定、存储空间不足、电子档案非授权访问和系统响应超时等情况发出警告,跟踪和记录警告事项处理过程。
第二十三条系统应具备对电子档案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等检查功能。
第二十四条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保护功能,保障电子档案不被非授权的修改与删除,记录长期保存过程中的变动信息。
第六章档案利用
第二十五条系统应具备依据利用需求生成电子档案利用库的功能,支持电子档案的检索、筛选和输出,能够为利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格式的电子档案。
第二十六条系统应具备对电子档案进行多条件的模糊检索、精确检索和全文检索等功能,支持跨全宗、跨门类和递进检索,检索结果能够进行局部浏览和有选择性地进行输出。
第二十七条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在线借阅服务功能,支持在线申请、在线审批、在线阅览、授权下载与打印等处理,并记录用户使用电子档案的意见和效果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系统应具备档案编研功能,对档案编研成果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利用登记功能,保存档案利用者信息,并采取技术手段确保利用过程中电子档案不被非法篡改。
第七章档案鉴定与处置
第三十条系统应具备对电子档案鉴定与处置的定义、配置和管理功能,按照电子档案的处置规则,建立和配置鉴定与处置条件、策略和流程,支持保管期限到期鉴定等自动提醒功能。
第三十一条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的鉴定与处置操作功能,支持密级、价值和开放等鉴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系统应保存鉴定与处置的过程信息,记录鉴定与处置的责任人员、意见和时间等信息。
第三十三条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销毁管理功能,对实施销毁处理的电子档案进行彻底销毁,留存已销毁的电子档案的目录信息和销毁处理记录。
第八章档案统计
第三十四条系统应具备对电子档案数量与容量的统计功能,可按照档案的全宗、门类、文件格式、开放程度和年度等进行统计。
第三十五条系统应具备对一定时间期限内的电子档案的接收、整理、保存、鉴定、利用等关键业务过程工作情况进行统计的功能。
第三十六条系统应内置常用电子档案工作统计报表。
第三十七条系统应提供报表制作工具,支持用户自定义统计报表。
第九章系统管理
第三十八条系统应提供电子档案数据库及其存储结构的定义与配置功能。
第三十九条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分类方案的定义与维护功能,支持电子档案类目结构的建立与修改、锁定与解锁、导入与导出等处理;系统应内置常用的文书、科技、音像等档案门类的分类方案;系统应支持对会计、业务类等专门档案分类体系的设置。
第四十条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元数据和目录数据的定义与维护功能,内置常见种类的电子档案元数据方案。
第四十一条系统应具备用户信息管理的功能,支持系统管理员、系统安全保密员和系统安全审计员的三员分立的安全控制功能,支持电子档案管理用户的分组、分类管理,以及按照功能和数据进行授权等功能。
第四十二条系统应具备日志及其分类管理功能,记录用户访问、存取和使用电子档案的行为和信息。
第四十三条系统应具备对电子档案关键业务过程、档案管理操作行为和系统非授权访问等事项进行审计、跟踪的功能,记录发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