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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电子化系统

作者:老师 时间:2023-11-25 16:03:29 点击:

会计档案电子化系统

会计档案电子化系统是利用计算机技术和信息管理技术,对企业的会计档案进行全面、系统、规范和自动化的管理。它可以实现企业电子会计档案管理标准化、在线化、智能化、数据化,帮助企业补全财务信息化、数字化变革的一块重要拼图,实现全链路数字化升级。

该系统的建设目标是,在保障系统和数据安全的基础上,实现档案资料的自动归档、高效检索,为财务的工作降本增效。同时,为了企业在数字化赛道的长期发展,助力财务管理数字化转型,沉淀企业数据资产,对于档案的审计追踪、长期保存也有着有效的措施。

此外,电子会计档案通过标准规范的API,可以与企业核算系统、费控系统、资金系统、生产业务等企业内部系统对接,实现电子会计档案采集接收、整理归档、查看调阅、鉴定销毁的全流程管理,完成电子会计档案的体系化归档和在线化全面管理。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果您还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人士。

会计档案电子化的意义

尤其是疫情期间,优化和拓展“非接触式”电子凭证的必要性更为凸显,而当下企业会计档案管理工作面临困扰:

会计档案量大,会计凭证、合同、报告等材料多;
流程管理体系未拉通,不利档案整体管理;
没有纸质档案与电子的索引关系,查阅繁琐困难;
无监督、易丢失、被篡改损毁,无法保证完整性。
在归档过程中,对于档案移交、上架、盘点、销毁等,企业如何实现高效在线管理呢?解决方案,详见下文。

档案系统体系:财务“云”端化

云计算、云共享等技术愈发成熟,加速企业会计管理信息化进程,如何在“无纸化时代”云领风骚?!财务云档案管理系统的出现,恰是市场大浪淘沙后的一粒“金子”。

财务云档案管理系统灵活对接企业前端业务系统,实现财务档案与业务环节拉通,档案自动采集,且电子档与实物档保持信息一致。除了作为独立系统的解决方案,还可以与财务共享中心结合,形成综合解决方案,互补增强。

会计档案电子化系统

会计档案电子化的缺点

1、会计档案载体:由于电算化会计实施时间不长,财会人员和单位领导对其不甚了解,缺乏对应经验,没有进行档案载体的妥善保存,导致电子数据的损坏或丢失,影响会计档案的完整性;

会计档案电子化系统

2、缺乏必要的计算机维护、网络安全人才:电算化下的档案管理涉及到软件、系统安全、维护等一系列专业的问题,会计人员仅学会了操作,而不懂管理与维护;

3、一些会计人员仅将电算化看成自动运算做账的工具,而忽视了其他功能,缺乏对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的重视和业务指导,妨碍了电子文件、数据的归档;

4、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不完善:没有制定相应的会计电算档案保管人员职责情况下,会计档案的人为破坏和自然损坏现象在所难免。

电算化会计档案包括什么?

电算化会计档案的内容
  1.机制会计档案。包括从会计电算化系统打印输出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纸介质档案,也包括应当依法保存的会计档案移交、保管、销毁清册等其他类档案。
  2.机读会计档案。包括以计算机硬盘、软盘等磁性介质或光盘等其他介质存储的、只能以电子数据状态保存的会计数据,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包括报表格式与计算公式)等数据和会计数据库。
  3.计算机系统档案。包括计算机硬件系统型号、存储空间和外部设备类型及其增减变化;计算机操作系统及网络操作系统型号;会计电算化软件系统名称、版本号,与之配套的安装光盘、磁盘、用户服务卡以及用户手册等全套文档资料。

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基本功能规定

1、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是企事业单位信息化建设的需要,它能够极大地增强档案的处理效率,并且能够实现高效归档和检索以及借阅档案信息。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是指把当前的档案信息录入电脑,在电脑中构建档案数据库,并把各种档案信息在电脑页面中显示,以访便用户的查询和借阅,实现对档案资源的科学、规范和有效的管理, 为用户提供高效率的档案利用服务。
2、电子档案管理系统,通过建立统-的标准,规范整个电子文件管理,包括规范各业务系统的电子文件管理;构建完整的电子档案资源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支持档案管理全过程的信息化处理,包括:采集移交接收、归档、存储管理、借阅利用和编研发布等等,同时逐步将业务管理模式转换为服务化管理模式,以服务模型为业务管理基础,业务流和数据流建立在以服务为模型的系统平台之上。
3、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是指档案机构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对电子档案进行接收、整理、保存和提供利用的计算机软件系统。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是指将具有归档电子文件的接收、电子档案的整理组卷、电子档案的案卷变动处理、电子档案检索目录的编制、电子档案阅览等功能的对电子档案进行全程管理的计算机网络系统。
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的功能解释
1、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接收功能,支持在线和离线的批量接收与处理,保存移交接收处理记录。系统应具备对电子档案的数量、质量、完整性和规范性等进行检查的功能,对不合格的进行标注。
2、系统应具备对检查合格的电子档案进行登记的功能,支持电子档案数量的清点、内容和元数据有效性的验证,赋予电子档案唯一标识。系统应具备对征集档案进行管理的功能。
法律依据
《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基本功能规定》
第三章档案接收
第十二条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接收功能,支持在线和离线的批量接收与处理,保存移交接收处理记录。
第十三条系统应具备对电子档案的数量、质量、完整性和规范性等进行检查的功能,对不合格的进行标注。
第十四条系统应具备对检查合格的电子档案进行登记的功能,支持电子档案数量的清点、内容和元数据有效性的验证,赋予电子档案唯一标识。
第十五条系统应具备对征集档案进行管理的功能。
第四章档案整理
第十六条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的自动归类与排序等功能,支持分类与排序的调整处理。
第十七条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的著录、标引等功能,形成电子档案目录,并与电子档案相关联。
第十八条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批量格式转换的功能,生成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的用于长期保存和提供利用的电子档案。
第十九条系统应具备维护电子档案各组成部分及相关数据信息之间、电子档案与电子档案之间的关联功能。
第二十条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入库功能,并保存入库处理过程记录。
第五章档案保存
第二十一条系统应具备对电子档案及其目录数据库进行备份与恢复功能,设置备份与恢复策略,制作备份数据,对备份数据和介质进行登记、检测与管理,使用备份数据进行恢复处理,记录备份恢复过程信息。
第二十二条系统应具备对电子档案存储状况的监控和警告功能,对存储介质不稳定、存储空间不足、电子档案非授权访问和系统响应超时等情况发出警告,跟踪和记录警告事项处理过程。
第二十三条系统应具备对电子档案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等检查功能。
第二十四条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保护功能,保障电子档案不被非授权的修改与删除,记录长期保存过程中的变动信息。
第六章档案利用
第二十五条系统应具备依据利用需求生成电子档案利用库的功能,支持电子档案的检索、筛选和输出,能够为利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格式的电子档案。
第二十六条系统应具备对电子档案进行多条件的模糊检索、精确检索和全文检索等功能,支持跨全宗、跨门类和递进检索,检索结果能够进行局部浏览和有选择性地进行输出。
第二十七条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在线借阅服务功能,支持在线申请、在线审批、在线阅览、授权下载与打印等处理,并记录用户使用电子档案的意见和效果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系统应具备档案编研功能,对档案编研成果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利用登记功能,保存档案利用者信息,并采取技术手段确保利用过程中电子档案不被非法篡改。
第七章档案鉴定与处置
第三十条系统应具备对电子档案鉴定与处置的定义、配置和管理功能,按照电子档案的处置规则,建立和配置鉴定与处置条件、策略和流程,支持保管期限到期鉴定等自动提醒功能。
第三十一条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的鉴定与处置操作功能,支持密级、价值和开放等鉴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系统应保存鉴定与处置的过程信息,记录鉴定与处置的责任人员、意见和时间等信息。
第三十三条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销毁管理功能,对实施销毁处理的电子档案进行彻底销毁,留存已销毁的电子档案的目录信息和销毁处理记录。
第八章档案统计
第三十四条系统应具备对电子档案数量与容量的统计功能,可按照档案的全宗、门类、文件格式、开放程度和年度等进行统计。
第三十五条系统应具备对一定时间期限内的电子档案的接收、整理、保存、鉴定、利用等关键业务过程工作情况进行统计的功能。
第三十六条系统应内置常用电子档案工作统计报表。
第三十七条系统应提供报表制作工具,支持用户自定义统计报表。
第九章系统管理
第三十八条系统应提供电子档案数据库及其存储结构的定义与配置功能。
第三十九条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分类方案的定义与维护功能,支持电子档案类目结构的建立与修改、锁定与解锁、导入与导出等处理;系统应内置常用的文书、科技、音像等档案门类的分类方案;系统应支持对会计、业务类等专门档案分类体系的设置。
第四十条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元数据和目录数据的定义与维护功能,内置常见种类的电子档案元数据方案。
第四十一条系统应具备用户信息管理的功能,支持系统管理员、系统安全保密员和系统安全审计员的三员分立的安全控制功能,支持电子档案管理用户的分组、分类管理,以及按照功能和数据进行授权等功能。
第四十二条系统应具备日志及其分类管理功能,记录用户访问、存取和使用电子档案的行为和信息。
第四十三条系统应具备对电子档案关键业务过程、档案管理操作行为和系统非授权访问等事项进行审计、跟踪的功能,记录发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