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档案电子化管理办法
检察院档案电子化管理办法是指检察院对档案进行电子化管理的具体规定和措施。以下是一个可能的检察院档案电子化管理办法的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检察院档案管理的效率和便捷性,加强档案信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依法推进档案电子化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档案电子化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档案电子化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档案电子化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信息安全: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档案信息的安全性,防止信息泄露和损坏;
(三)便捷性:提高档案的检索和利用效率,方便用户获取所需信息;
(四)可靠性:确保档案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可信度;
(五)持续性:建立健全档案电子化管理的长效机制,保证档案信息的持续管理和保存。
第三章 档案电子化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 档案电子化管理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建立档案电子化管理系统,实现档案的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管理;
(二)采用合适的技术手段和设备,确保档案信息的准确记录和保存;
(三)制定档案电子化管理的工作流程和标准,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要求;
(四)加强对档案电子化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其专业能力和责任意识;
(五)定期对档案电子化管理系统进行维护和更新,确保其正常运行和稳定性;
(六)建立档案电子化管理的备份和恢复机制,避免档案信息丢失或损坏。
第四章 档案电子化管理的工作流程
第四条 档案电子化管理的工作流程包括以下环节:
(一)档案数字化:将纸质档案转化为电子文档,并进行数字化加工和处理;
(二)档案索引与检索:建立档案索引数据库,实现档案信息的快速检索;
(三)档案存储与保管:建立档案电子化管理系统,对电子档案进行存储和保管;
(四)档案利用与传递:提供便捷的档案查询和利用服务,确保档案信息的传递和共享;
(五)档案审计与监督:定期对档案电子化管理进行审计和监督,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五章 档案电子化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档案电子化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以下方面:
(一)检察院应当加强对档案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指导,确保其顺利推进;
(二)档案电子化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档案管理的职责和义务;
(三)各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档案电子化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四)档案电子化管理人员应当保守档案信息的机密性,不得泄露或滥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纸质档案数字化处理的基本程序与方法
任何一个有一定存在历史的机构,都有一定数量的纸质档案,将这些纸质档案数字化,有利于管理与利用。
下面,将以检察院的纸质档案数字化为例,对档案数字化处理的基本程序与方法予以介绍。
创建档案管理分类架构
检察院的综合档案管理,分类架构一般为:
文书档案、财务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基建档案、设备档案、司法鉴定档案、诉讼档案和电子档案等九大类,诉讼档案是检察院最为专业、也最为重要的档案类型。
各级检察院可根据自身管理需要,进行更详细的档案分类管理。
取卷
从库房拿取需要数字化的纸质实体案卷,取卷时注意:
准确记录所取案卷的物理存放位置。
依次拿取,不要丢卷,确保案卷的完整。
档案定义
档案定义,是3Hmis的专用术语,实际上就是确定档案的最底层分类的相关属性,或称案卷的相关属性。3Hmis可同时管理纸质档案和数字化档案,如果3Hmis已存在相关案卷信息,此步骤可省略。
关于档案定义的具体操作,前面已详细介绍,这里不再重复。
拆卷
拆卷的含义是手工拆除案卷装订,如果纸质实体案卷信息已保存在3Hmis系统中,还应执行取消注册功能,相当于在3Hmis中执行拆卷操作。
拆卷的注意事项:
保证案卷的完整,检查是否有缺页、漏页及其它错误,正、副卷标注是否正确。
保持案卷的清洁。
拆开案卷,将案卷背面的封条小心撕干净,剪开装订线。
取掉案卷中的金属物。
将卷内文件一页页分开,对单面、双面等情况进行标注,以提醒扫描人员注意。
为了方便扫描及时与扫描人员沟通。
注明每卷(包括正、副卷)的页数及其他的特殊情况。
如有疑问,应及时向档案管理员进行咨询和沟通,不得擅自违规处理。
录入卷内文件信息
一份案卷,一般都由多份性质相同或相似的文件组成,即所谓卷内文件。
如果系统中已存在卷内文件目录,不必在录入,若无,则采用新建文件的方法,录入卷内文件属性信息。
扫描
对已录入相关属性的卷内文件进行扫描,并将扫描结果文件引入(上传)档案系统。
3Hmis的图片管理器内嵌扫描处理程序,可在录入卷内文件信息的同时直接调用扫描模块进行扫描(支持高速扫描仪),用户亦可使用其它扫描程序扫描文件(但使用3Hmis提供的图片管理器更为简单方便),然后,再通过引入功能将扫描文件引入档案系统,3Hmis还提供了专门的批量引入工具。
如果检察院有更严格的数字化档案安全管理要求,并有专门用于归档的电子印章,可在扫描文件上加盖归档专用的电子印章。
扫描时的注意事项如下:
根据需要设置扫描文件的格式和分辨率,3Hmis可对各种常用格式的数字化文件进行管理。
对于封面、内页、手写诉状或是发票等各类不同证据材料,需用不同的比例或扫描方法进行扫描。
根据规则设置扫描文件的存放位置和扫描结果文件的文件名(采用3Hmis图片管理器扫描时,将自动上传,股不需要存放在客户端)。
将扫描页数和拆卷人所注明的页数核对,确保不重扫、漏扫、多扫,同时保证案卷的清晰度,对扫描结果不佳的页面进行专门处理。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的科学管理,根据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档案是检察活动的记录,是做好检察工作的必要条件。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是检察业务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档案应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保证诉讼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利用,并为国家积累史料。第四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必须做好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档案部门的基本任务是:
(一)负责管理本机关的全部档案,积极提供利用。
(二)对本机关各业务部门诉讼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进行本机关诉讼档案的鉴定和整理。
(四)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下级人民检察院定期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情况。第五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的管理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和同级地方政府档案业务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第六条 档案业务部门必须贯彻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
^^二、档案工作机构第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应设专门的档案工作机构。检察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检察院应设档案工作机构或专职档案人员。基层检察院应设专职或兼职档案人员。
各级检察院都应配备与档案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力量。档案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三、档案的接收第八条 档案部门要组织好诉讼档案的归档工作。接收档案时,要逐卷点清。按照《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的要求,检查案卷质量,符合要求的方可接收,并履行交接手续。
^^四、档案的整理第九条 诉讼档案应按年度--组织机构,或年度--问题(侦查、审判监督的刑事案卷,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刑事案卷,控告申诉案卷)进行排列、保管,不得分散放置。
同一案件由于诉讼程序的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应合并保管,增加分册号(近年申诉卷应并入早年申诉卷,复查卷应并入原卷),并在备考表上注明。并入或移出的案卷,应在案卷登记簿上注明并入或移出的卷号。编制案卷目录、姓名索引、档案卡片等检索工具。
^^五、档案的鉴定第十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定期对保管期限已满的诉讼档案的保存价值进行鉴定。鉴定工作应在办公厅(室)主任主持下,由有关业务部门和档案部门组成鉴定小组,逐卷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其中如有需要延长保管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第十一条 对确无继续保存价值的档案,应登记造册,经主管检察长批准后销毁。销毁时应有监销人,监销人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字。严禁将应销毁的档案卖给任何部门或个人。
销毁报告和销毁清册应立卷存档。
^^六、档案的保管和移交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设专门库房保管档案,购置必需的设备,不断改善档案的保管条件。并根据需要与可能,采用先进技术设备,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和科学化。
档案库房必须坚固,并应有防盗、防火、防虫(鼠)、防潮、防尘、防高温等设施。库内严禁吸烟,库房周围严禁存放易燃品和爆炸物,保证档案的安全与完好无损。档案库房要保持整齐、清洁,不得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第十三条 为便于查找,档案柜上应附有指引卡,标明存放档案的年度和案卷起止号码。第十四条 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影片等声像档案,应注明卷号、承办单位、制作人、制作时间,单独存放。第十五条 要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清点,发现破损、虫蛀、褪色或字迹模糊等现象时,应及时修补、复制或进行其它技术处理。第十六条 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办好交接手续。第十七条 各地人民检察院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领导体制改变,需要移交档案时,要办理交接事宜。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档案部门对收入移交出的诉讼档案要及时进行登记,并于每年年底对库存档案的数量、利用情况进行统计、报送上级检察院档案部门。第十九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应进馆的档案在本机关保存期满后,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七、档案的借阅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建立诉讼档案的借阅制度,既要便利档案的借阅利用,又要保证档案的安全,防止失密。
人民检察院电子诉讼档案管理规定是几几年实行的?
2016年10月18日发布实施《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纸质诉讼档案,应当进行数字化加工。电子诉讼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异质异地备份。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200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的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并按照有关规定立卷归档,集中保管的诉讼文书、视听资料及其它各种载体材料。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是检察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做好检察工作的必要条件。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保证诉讼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利用,并为国家积累史料。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下,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和同级地方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档案工作机构和职责第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应设专门的档案工作机构。检察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应设档案工作机构或配备专职档案人员。基层人民检察院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人员。
各级人民检察院都应配备与档案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档案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档案人员要熟悉《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学习法律、法规和档案现代化管理知识。第六条 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是检察业务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检察院必须做好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档案部门的基本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根据上级机关对诉讼档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机关诉讼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管理本机关的全部诉讼档案,积极提供利用;
(三)对本机关各业务部门诉讼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进行本机关诉讼档案的鉴定和整理工作;
(五)采用新技术,实现诉讼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六)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第三章 档案的接收和整理第七条 档案部门要组织好诉讼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接收档案时,要按照《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的要求,严格检查案卷质量。交接双方应对诉讼档案逐卷清点、核对,并履行接收、签字手续。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的分类应按年度(结案年度)--组织机构,或年度(结案年度)--问题(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监督的刑事案卷,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刑事案卷,控告申诉案卷,民事、行政诉讼案卷)进行。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的编号应以本单位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为前提,将不同保管期限(永久、长期、短期)的案卷每年各编一个顺序号。同一案件由于诉讼程序的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多个案卷的,按一案一号原则合并保管,每卷之间编分册号。第十条 随卷归档的声像档案,应按声像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分类、编目、上架,并在声像档案目录中注明其所属诉讼档案的档号,不另设诉讼档案分册号;在诉讼档案目录的备注中,注明声像档案号。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分类排列、编号的方法应统一,前后一致。第四章 档案的鉴定和销毁第十二条 依据《关于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的原则,鉴定诉讼档案。根据《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表》确定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第十三条 严格履行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鉴定制度,对超过保管期限的诉讼档案,应由办公厅(室)负责人、有关业务人员和档案人员组成鉴定小组,逐卷审查、鉴定,确定存毁。第十四条 对确无继续保存价值的档案,应清点核对,登记造册,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后送指定销毁厂,由两名以上检察干警监销。销毁档案要写出销毁报告,监销人员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报告和销毁清册应立卷存档。第五章 档案的保管和移交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设专门库房保管档案。库房不宜设在地下室或建筑物顶层。第十六条 配置必需的设备(计算机、复印机、声像档案检测设备、空调、监控防盗、防火等),不断改善档案的保管条件,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和科学化。第十七条 保持库房、设备整洁,力求做到无尘、无霉、无虫蛀、无鼠害、无杂物。库房内禁止吸烟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库房温湿度要达到国家规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