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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档案电子化管理规定

作者:老师 时间:2023-10-28 09:05:19 点击:

员工档案电子化管理规定

1. 目的

员工档案电子化管理的目的是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方便员工档案的检索和维护,并保护员工隐私。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公司员工档案的电子化管理。

3. 档案电子化管理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员工档案电子化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确保员工档案的合法性。

(2)准确性原则:员工档案电子化管理必须确保档案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防止信息的误操作和丢失。

(3)保密性原则:员工档案电子化管理必须保护员工的隐私权,未经员工本人同意,不得向外部透露员工的个人信息。

(4)可追溯性原则:员工档案电子化管理必须保留操作记录,便于追溯档案信息的变更和操作人员的责任追究。

4. 档案电子化管理的要求

(1)建立档案电子化管理系统,包括档案信息录入、存储、检索和维护等功能。

(2)制定档案电子化管理流程,明确档案的录入、审核、存储、检索和销毁等环节的责任人和操作规范。

(3)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性,采取技术手段和措施,防止信息的泄露、篡改和丢失。

(4)定期对档案电子化管理系统进行备份和恢复测试,确保档案信息的可靠性和可恢复性。

(5)对员工档案信息进行分类和归档,便于检索和管理。

(6)定期进行档案信息的清理和归档,删除无效信息,确保档案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7)建立档案电子化管理的培训机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操作技能和意识。

5. 违规处理

对违反本规定的员工,将依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处罚措施。

6. 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电子档案管理要求

电子档案管理的要求如下:档案人员要转变思维方式,更新观念;档案人员要保证电子文件的可识读性;档案人员要确保电子档案的原始性;档案人员要加强对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档案人员要严保档案安全。

1、档案人员要转变思维方式,更新观念。

要提高档案人员对电子档案重要性的认识,使其摆脱以纸质档案管理为基础的传统思维模式,建立以电子档案为基础的新型思维模式,实现由纸质文件的现代观念向电子档案的“后现代观念”的转变。

2、档案人员要保证电子文件的可识读性。

电子文件的信息内容是以特定的编码形式记录下来的,信息技术的发展不断有新的编码替代原来的编码,电子文件各自所有的编码方式和迅速变化的计算机系统运行环境间矛盾会越来越尖锐。

3、档案人员要确保电子档案的原始性。

电子文档在保存中容易被复制和修改且不易被发现,因此,保证电子文件的原始性是保证其凭证作用的关键。

4、档案人员要加强对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

电子文件其物理结构和逻辑结构往往不一致,同一个电子文件中的正文、图形、指示、附件等可以不在载体上连续存放,甚至可以在不同的载体上而不影响其正常显示输出,在电子文件的传输载体转换等信息处理过程中,其物理结构经常发生变化,而其逻辑结构却可以保持不变。

5、档案人员要严保档案安全。

要注意电子文件“物理生命”与“信息生命”的保护。保护电子文件的“物理生命”主要是防磁、控制环境的温湿度、防机械损伤。对电子文件“信息生命”的保护是对档案管理又一新的挑战。

员工档案电子化管理规定

档案法中关于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规定是什么

档案法中关于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规定是根据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新档案法的颁布施行对不断加强档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为新时代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电子档案应当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并采取措施保障档案信息安全。第四十二条 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可以对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
(三)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情况;
(四)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况;
(五)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
(六)对所属单位等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第三十九条 电子档案应当通过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网络或者存储介质向档案馆移交。
档案馆应当对接收的电子档案进行检测,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
档案馆可以对重要电子档案进行异地备份保管。

员工档案管理电子档怎么做

以下是员工档案管理电子档的具体做法:

1、建立电子档案系统:通过专业的信息管理软件或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建立员工档案的电子数据库。

2、录入员工信息:将员工的基本信息、入职资料、合同信息、考核记录等内容录入系统。

3、文档扫描:将纸质文件扫描成电子文件,并存储在相应的电子档案中。

4、权限管理:设置不同级别的权限,确保只有授权人员能够查阅和修改档案信息。

5、定期备份:对电子档案进行定期备份,防止数据丢失。

知识拓展;

一、优势和好处:

提高效率:电子化处理可以快速检索员工档案信息,节省大量的时间和人力。

员工档案电子化管理规定

节约空间:电子档案不占用实体空间,避免了传统纸质档案的大量存储问题。

信息安全:电子档案可以设置权限控制,保证档案信息的安全性和隐私保护。

环保节能:电子档案减少了印刷和纸张的使用,有利于环保和资源节约。

二、电子档案系统的选择:

在选择电子档案系统时,应根据企业规模、档案数量、预算等因素进行考虑。常见的系统有HRM系统(人力资源管理系统)、DMS系统(文档管理系统)等。

三、档案数字化处理:

电子化处理不仅仅是将纸质档案扫描成电子文件,还包括对档案信息的数字化处理和整理。如对文件进行分类、编号、归档等操作。

四、档案安全性:

电子档案的安全性至关重要,需要采取措施确保信息不被非法访问和篡改。可以通过密码、加密技术、备份等方式来保障安全。

总的来说,员工档案管理的电子化处理是企业信息化管理的一部分,它能够提高管理效率、节约资源、保障信息安全。

在实施电子档案管理的过程中,需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规划和选择适合的电子档案系统,同时注重档案信息的安全性和隐私保护。这样,企业能够更好地管理员工档案,提高企业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

档案如何管理?

法律分析:档案的管理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第十四条 既是文物、图书资料又是档案的,档案馆可以与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相互交换重复件、复制件或者目录,联合举办展览,共同编辑出版有关史料或者进行史料研究。

第十五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对所保管的档案采取下列管理措施:(一)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保管的规范化、标准化;(二)配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配备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的必要设施;(三)根据档案的不同等级,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和管理;(四)根据需要和可能,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需要的技术设备。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保管,根据需要,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档案法》第十四条所称保密档案密级的变更和解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出卖。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因资产转让需要转让有关档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了收集、交换中国散失在国外的档案、进行国际文化交流,以及适应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等的需要,经国家档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的复制件。

第十八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级档案严禁出境。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二级档案需要出境的,必须经国家档案局审查批准。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三级档案、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二、三级档案以外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