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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档案电子化管理

作者:老师 时间:2023-10-25 01:02:41 点击:

校园档案电子化管理

校园档案电子化管理是指将学校的档案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利用电子化技术进行存储、管理和检索。通过将纸质档案转化为电子文件,可以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便利性。

校园档案电子化管理的具体步骤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数字化转换:将纸质档案进行扫描或拍照,将其转换为电子文件格式,如PDF、JPEG等。

2. 数据录入:将电子文件中的文字、图片等信息录入到电子档案管理系统中,建立档案数据库。

3. 档案分类与归档:根据档案的类型和内容进行分类,建立档案目录,为每个档案文件添加标签和索引,便于后续的检索和管理。

4. 档案存储与备份:将电子档案存储在服务器或云端存储空间中,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同时,定期进行档案的备份,以防止数据丢失。

5. 档案检索与管理:利用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进行档案的检索和管理,可以通过关键词搜索、按照时间、地点等条件进行筛选和排序,方便快捷地找到所需的档案信息。

6. 档案保密与权限控制:对于涉及个人隐私或敏感信息的档案,需要进行权限控制,只有授权人员才能查看和修改相关档案。

校园档案电子化管理的优势包括:

1. 空间节省:电子档案不需要占用大量的实体空间,可以节省学校的档案室面积。

2. 检索便捷:通过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可以快速地检索和定位所需的档案信息,提高工作效率。

3. 安全可靠:电子档案可以进行加密和备份,可以有效防止档案丢失或损坏的风险。

4. 环保节能:电子档案不需要纸张和印刷设备,减少了纸张的消耗和印刷过程中产生的废物,有利于环境保护。

5. 信息共享:电子档案可以方便地进行信息共享和协同办公,提高了学校内部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合作效率。

总之,校园档案电子化管理是一种现代化的档案管理方式,可以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便利性,为学校提供更好的服务和支持。

高校如何做好档案管理

学校档案管理工作信息化建设之所以如此重要,不仅仅是因为档案信息化具有占用空间小、储存信息量大等特点,同时还因为档案信息化可以实现档案管理的远程服务、资源共享,最大化地提升档案信息利用的时效性。具体而言,用好学校档案管理软件,可从三个维度帮助学校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1.学校档案管理软件:整合管理知识资源

学校知识资源,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既包括涵盖教学计划、教案、教学科研活动记载、教学总结、实践性教学方案等在内的教务资料,也包含思政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学生学籍管理、财务收支状况等管理资料,还包含了校舍维修、校园建设等基建资料。统筹管理各项资料,是学校档案管理软件要实现的首要功能。会博通学校档案管理软件,实现了对学校教案/课件,电子图书、学术研究、党团活动、学校档案等资料的数字化录入和存储。资料格式支持dwg、doc、xls、ppt、wps、gif、tif、tx、 hetm、cgm、epub、pcl、ps、xps等,全面满足学校知识存储要求,有效解决知识资源分散,无法集中管理的难题。

校园档案电子化管理

2.学校档案管理软件:档案合规灵活分类

学校档案资料如此之多,要做好分类管理并不容易,需要非常精细、严谨的划分。在使用档案管理软件之间,档案管理人员通过手工收集、整编的方式进行档案的槐团管理,工作量非常大,而且效率也很低。会博通档案管理软件在实现学校档案数字化录入之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自身在档案管理领域三十余年的实战经验,为学校提供参考性的资料分类模板。所有资料分类,均符合规范化验收要求,在保证合法合规的大前提下,会博通结合学校科室分布的实际情况,也提供个性化的分类模式,以便于查询。

3.学校档案管理软件:智能化的档案管理

校园档案电子化管理

在传统的档案借阅模式中,我们如果要调阅一份文件,需要通过层层的审批和盖章,流程长、时间慢、工作量大,不利于教学工作的高效开展。

会博通档案管理软件的应用,采用面向服务的架构,有效控制系统中与软件代理交互的人为依赖性,使档案管理达到自动化、实时化和网络化。关键词查询、组合查询、分类查询、批量处理等丰富的功能应用,匹配线上、线下、线上+线下的使用模式,实现档案的内部共享,洞毁档案调用更为灵活,极大地减轻了档案管理人员的负担。

学校档案工作是教育事业纳明备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之一,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会博通学校档案管理软件将为学校科学、规范、精细的管理档案持续赋能,使学校档案有效地为学校的教育教学服务。

高校档案管理工作规划_如何加强高校档案管理工作

  现代技术的飞速发展,使档案工作带入了自动化和网络化的新阶段,高校校园网迅速的建设给高校档案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也为高校档案工作的现代化、网络化建设带来了难得的机遇。随着高校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各项建设的不断推进,高校档案越来越呈现数量剧增、内容逐渐丰富、利用范围逐渐扩大、类型逐渐复杂、作用日益明显、要求也日益提高。但面对新形势和新要求,高校档案管理应加大力度,通过对基础设施、档案工作信息化、社会化及自身队伍等诸多方面的创新和建设,依据现代化的管理方式,不断挖潜和开阔生存和发展的空间,进一步发挥高校档案在学校发展、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中的作用。
   一、高校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教学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近年来,随着《档案法》、《普通高校档案管理工作办法》等一系列档案法规的出台,各高校的档案法规制度建设也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从目前高校档案管理现状来看,仍存在着管理制度不健全的问题,其具体表现为:(1)关于教学工作的文件、文件管理,档案、档案管理各自为政,缺乏有效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出现了文件的形成与归档脱节,导致档案管理混乱;有些单位教学档案记录缺项,学校领导听课却没有听课记录;学校每学期都要召开教学工作会议,却没有规范的会议纪要;教研室有青年教师培养部署,却拿不出像样的培养规划和总结。(2)有关职能部门档案记录不一致。像学生出勤考核、学生违纪、学生参加党课及社会实践活动、学籍变动等情况的记载存在着部门之间记录不一致的现象。(3)从档案建立上来看,有些高校没有建立规范的部门立卷制度,没有指定专人负责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每到年度归档立卷时临时安排人员搞突击。(4)从档案保管来看,存在保管不严的问题。有些人需要文件时乱翻乱抽;借阅、传阅从不登记;有的长期借用不归还,造成重要文件时有流失。
  2、教学档案管理人员素质不高。目前,高校档案管理员尤其是各院系和部门的档案管理员素质普遍偏低,具体表现在:一是大多数档案管理员不是科班出身,缺乏系统的档案管理知识,对归档文件及档案价值缺乏应有的鉴别能力,使档案材料的收集与整理存在很大的随意性;二是有些院系的档案工作是由院系的老师兼任,没有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这些兼职人员一方面由于平时忙于教学、科研、人事、办公室等事务性工作,没有多余的时间和精力坐下来学习档案专业知识;吵拍棚另一方面也没有机会接受专门的档案管理业务培训,无法实现档案的优化管理。
  3、档案信息开发不足,档案管理效率不高。目前,许多高校中存在信息开发不足的问题。各系部之间教学档案的管理互相封闭,无法相互借鉴和交流。尽管高校加大了管理改革力度,但从整体上看,问题仍比较突出,不少单位往往只注重设施、设备、技术的投入,而不注重其效益的产出。21世纪是一个网络化、信息化的时代,这对我们升则的档案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而现在计算机网络虽然被普遍应用,但档案管理还未能实现网络化、信息化管理,导致档案管理效率低下。
  二、加强高校档案管理工作的对策
  1、传统管理与管理相结合,更注重现代管理。这里所说的现代管理,也就是新形势下的档案电脑化管理。一方面,要将有价值的、该长期保存的、可以公开的档案通过电脑及相配套的软件进行管理。另一方面,要将高校各部门产生、形成的文件或资料通过电脑进行分类处理,从而形成电子档案。要形成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对档案尤其是电子档案加强信息化管理。电子档案管理过程中,一定要考虑到介质质量因素、人为因素等对档案信息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管。如把好质量关,多贮存一份;定期抽查、普查检测,加强病毒防范;适时转录、拷贝或迁移信息;重要信息采取再生性保护技术;加强有关电子文件的工作制定和管理制度;提高机人员操作水平、规范操作程序等,防止电子邮件信息的丢失。
  2、管理与服务相结合,更注重服务。在知识时代,高校档案的服务功能应该得到更大加强。息技术的高速,网上政府、远程的出现,越来越多的档案将直接通过为学校的发展服务。学校的相关信息准不准确,内容丰不丰富,质量高不高,与档案管理水平也有贺蔽很大的关系。因此,档案工作者要在发挥“管好”档案职能的同时,要更好地发挥“用好”档案的职能。要在保证真实可靠的前提下,将有价值的,可以公开的学校相关信息通过一定的加工、处理后公之于众,加强对学校各项工作的宣传,提升档案的服务水平,变被动提供查阅为主动提供信息,提高档案的价值,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可以说,在商校里,更好地发挥档案的服务功能,就是要发挥其资源作用、凭证作用、宣传作用、教育作用。此外,要加强对档案管理的效果评估,将其作为检验档案管理效益和效率的基本途径,通过正式与非正式评估、内部与外部评估、事前事中和事后评估、量化与非量化评估,达到有效配置资源、提高服务水平的目的。
  3、业务学习与业务创新相结合,更注重业务创新。创新在新时期的高校档案管理工作中显得尤为重要。档案工作者在系统地掌握档案学、管等相关知识的同时,要加强对计算机知识的学习和运用,特别是要在如何利用网络平台提升服务功能、拓展宣传手段上下功夫,争取成为聚合与集成数据处理人员、电子工程师、人事官员、市场营销专业、计算机程序啼、战略规划者、记录管理者、档案馆员、图书馆员和情报专家等功能的复合型档案管理人才。在业务上,要把继承和创新有机地结合起来,对我们多年来形成的好传统、好作法必须坚持,同时面对变化了的新形势、新情况,必须不断探索和新的实践经验,进行新的理论概括,使档案事业的工作思路、工作对策和工作方法随着时代和实践的发展而发展。可以说,网络为档案工作者开辟了新的工作天地,同时也为人们提供了许多创新的机会。要将档案管理过程中的新的经验和好的方法加以总结,要学会用计算机网络开展档案工作研究,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学校纸质资料管‎理繁琐,怎‎么更好地解决呢?

学校纸质资料管理繁琐的问题,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更好地解决:

1. 建立数字化管理系统:使用电子化管理工具,如档案管理软件或云端档案管理平台,将纸质资料扫描并存储为电子文件,方便快速检索和查阅。同时,可以将电子文件备份到云端,防止数据丢失。

2. 建立资料库:将各类纸质资料按照学科、年级、时间等分类标准整理成资料库,方便快速查找和调用。可以使用专业的扫描仪和OCR文字识别软件,将纸轮告散质资料扫描成电子文件,方便整理和存储。

3. 建立共享平台:将电子文件上传至学校内部的共享平台,方便教师和学生随时查阅和下载。这样可以减少纸质资料的传递时间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4. 定期清理和归档:定期对纸质资料进行清理和归档,将过期的资料或不再使用的资料进行销友销毁或捐赠,避免浪费和污染。同时,也要注意保护重要的资料,如学生档案、成绩单等,确保其安全性和完整腊氏性。

5. 合作共享:学校可以与当地图书馆、档案馆等机构合作,共享纸质资料。这样不仅可以避免重复存储和浪费资源,还可以增加学术交流的机会,提高学校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

综上所述,解决学校纸质资料管理繁琐的问题需要从数字化管理、资料库建设、共享平台建立、定期清理和归档以及合作共享等方面入手,以提高管理效率、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并促进学术交流。

高中学籍管理规定_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方法

  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 教育 部制定了学籍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我省普通高中办学行为,提高普通高中科学管理水平,切实保障适龄少年受教育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的高中部,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全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学校具体实施。

  全省普通高中学籍实行电子化管理,统一使用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统。

  二、入学注册

  第四条 普通高中按照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高级中等学校招生政策规定,有序招收录取新生。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8月31日前完成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并及时向学生发放录取 通知书 。

  第五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并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须在开学后一周内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

  开学后一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不报到办理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学生入学。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伪造有关证件冒名顶替者;被其他学校重复录取者;采用尘和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者;其他学校的在籍学生。

  因病须休学治疗的新生,按休学规定办理。

  第七条 学校应按照办学规模及省、市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控制班级学生数。

  三、学籍建立

  第八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并逐步完善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评价 报告 (含学业考试信息、 体育运动 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 社会实践 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九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统一管理,其余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租兄手籍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实行统一的电子化管理。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确认学生学籍。

  第十条 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终身不变”。学籍号是学籍管理的唯一识别代码,由教育部统一制定下发。

  第十一条 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管理与义务教育相衔接,学生的学籍档案在义务教育阶段学籍档案的基础上接续进行。

  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号沿用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籍号。

  第十二条 学生升学后,学校应为其保留电子或纸质学籍档案备份。

  学校被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被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高中学籍管理 方法
  四、转 学

  第十三条 普通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准予转学:

  (一)家庭户籍跨当年弊嫌招生区域、且实际居住迁移,确需转学的(凭户籍转移证明、身份证明、房产证或暂住证等居住证明);

  (二)父母因工作和居住地跨当年招生区域迁移,确需转学的(凭家庭户口簿、父母工作证明、房产证或暂住证等居住证明);

  (三)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 出国 (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从事野外工作、为外省市现役军人(含武警),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凭家庭户口簿、父母出国证明、工作证明、军人证、部队证明等);

  (四)海外侨胞、港澳台胞、在华工作的外国专家(教师)的子女,可准予随监护人转学至常住地学校。

  第十四条 普通高中学校与中等职业学校之间学生转学,限同一个省辖市范围内,且须符合有关转学条件,并经双方学校及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普通高中学校学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仅限高一年级学生,且只能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三年制专业,并应补学中等职业学校一年级的缺修课程。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入普通高中学校,其中考成绩须达到转入学校当年录取 分数线 ,并应补学相应的缺修课程。

  第十五条 普通高中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属同一招生区域学校之间的转学行为;

  (二)民办学校向公办学校转学(转入地无民办学校的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

  (三)本省低星级学校向本省高星级学校转学(转入地无对应学校的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

  (四)未达到转入校当年录取分数线的本招生区域初中 毕业 生,通过其他途径转入该校;

  (五)外省初中毕业、外省非重点高中录取后向本省三星级及以上普通高中转学(该招生区域无二星级及以下普通高中除外);

  (六)在休学期间的。

  高三年级第二学期学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

  第十六条 需要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其监护人应持有效证明材料,向转入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经确认同意后,再向转出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经确认同意后,转交学籍档案,完成转学手续。跨省或跨省辖市转学,需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

  按照教育部要求,跨省转学的学生除了上述相关证明材料,还须提供原学籍所在学校的学籍卡。

  第十七条 学生转学应自行联系转入学校,如确有困难的,也可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上述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转入学校。在学额许可的情况下,学校不得拒收符合正常转学条件的转学生,不得拒收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转学生。

  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十八条 在籍学生的转学手续应在开学后一周内开始办理,转入、转出学校和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除父母工作变动、举家迁移等特殊原因外,学期中途一般不予转学。

  五、休学复学

  第十九条 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学的,由其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定后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准予休学。

  第二十条 学生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须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学生因患严重传染性疾病,经医学鉴定须长期隔离者,学校可要求其休学。

  学生因到国(境)外就读须办理休学手续的,应提供出国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签证等有关证明。

  学生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的,办理休学时须提供法院或其他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法院、公安、医院等有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作为休学申请的附件,保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 自收到休学申请之日起,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如符合休学条件的,应同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之日开始计算;出国(境)就读的自批准之日开始计算。

  学生就读普通高中期间至多可休学三年。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15天内,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办理复学手续。

  因伤病休学的,须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康复证明。因服刑、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证明。法院、公安、医院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复学申请的附件保存备查。

  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报名、高考报名等特殊情况未到复学时间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提前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复学时可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年级就读,也可到下一年级就读。提前复学的原则上回原年级就读。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如不能及时复学,须由监护人提出继续休学的书面申请,经学校核实并报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续办休学手续。

  六、退 学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准予退学:

  (一)因患久治不愈的重症、严重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原因,已休学满三年,仍不能正常学习者;

  (二)休学期满后30天,仍未办理复学或继续休学手续的;

  (三)学生无故连续旷课满8周或累计旷课10周以上,经学校多次与家长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

  (四)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三年以上者;

  (五)出国(境)定居者;

  (六)其他不能正常学习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退学原则上应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书面退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上述情况准予退学,但学校多次与家长联系后,家长不能主动办理退学手续的,学校报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退学应注销其学籍。被注销学籍的学生档案由注销学校负责保存。

  第二十八条 学生退学一年之内或刑满释放后,如属未成年人,本人要求重新回校学习,报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准予回校学习,并重新恢复学籍。

  第二十九条 学生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失踪,或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在10个工作日内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确认后注销其学籍。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方法
  七、评价奖惩

  第三十条 学校教育评价应适应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要求,在确保课程计划和选修制度正常执行基础上,突出评价的过程性与发展性,重点做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学分制管理工作,务求内容全面、客观、多元,操作流程民主、公正、规范,满足学生主动、个性发展的需要。

  第三十一条 普通高中不实行留级制度。

  个别学生学业水平优异,实际已经达到高一年级水平的,经学校审核、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以跳级。跳级视同修满教育年限,并获得相应学分。跳级一般应在学年度起始阶段一个月内办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学,在原校获得的学分经转入学校核实后,可予以认定。

  第三十三条 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凡颁发荣誉证书(奖状、奖章或奖品)、授予荣誉称号、发给奖学金的,需经学生民主评议推选,并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十四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应坚持正面教育为主,协同家长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对屡教不改的学生,可视其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及对待错误的态度,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等处分。

  给予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的处分结论应事先告知学生本人及家长。学生本人及家长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复查,并及时将复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学校和申诉人。

  第三十六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记大过处分的学生经一学期后,如确有悔改表现并有明显进步者,可撤销其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一年后,如确有悔改表现者,可撤销其处分;如仍无悔改表现,但尚属未成年人,学校应适当延长留校察看时间;如已属成年人,学校可开除其学籍。

  八、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七条 在籍学生三年修业期满,并达到以下标准的准予毕业:

  (一)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都获得应有学分;

  (二)三年内获得116个必修学分(其中包括综合实践活动23个学分);

  (三)获得28个选修学分(其中选修Ⅱ至少获得6个学分);

  (四)总学分不少于144个学分;综合素质评价各维度达到要求。

  国家对普通高中学业认定有新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对照上述毕业标准,有一项不达标的,应认定为结业。学生中途退学者(不含开除学籍者),应认定为肄业。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的发放时间为7月底之前。

  第三十九条 学校编制毕业生花名册,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填写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各类证书均须由校长签章,并加盖学校公章及教育行政部门学历证书审验章。学校同时须将学生毕业情况记入学生档案,永久保存。

  第四十条 各类证书遗失不予补发。往届毕业生需要学历证明时,可由毕业学校发给学历证明,经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生效。学历证明原则上只补发一次。

  第四十一条 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外国籍学生如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九、保障监督

  第四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要配备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和电子学籍系统操作,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各级学籍管理员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在每学期开始后一个月内完成学生学籍复核工作,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行政区划调整,学校撤并或新建,学生转学、休学、复学、跳级、毕业等,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均应在电子学籍系统中及时完成相应操作。

  第四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教育行政部门书面同意,学籍信息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泄露和滥用。

  第四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接收已有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的学生就读的;

  (四)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七条 全省学籍管理涉及到的有关表、证,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提供统一样式。

  十、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在本省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的外籍学生以及华侨、港澳台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依法举办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内适用的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1992年颁布的《江苏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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