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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档案存放

作者:老师 时间:2022-12-02 05:02:52 点击:275次

天津档案存放

天津个人档案可以在市或区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社保部门授权的单位保存人事档案。相关规定如下:

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二、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人事档案应当由其户籍所在区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免费存放。

三、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个人委托市或区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社保部门授权的单位保存人事档案的,相关单位应免收档案保管等费用。

个人档案相关规定:

天津档案存放

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授权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不得收取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转递费和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等费用,不得将参加社会保险、职称评审等业务与档案保管相挂钩,杜绝以档案为载体的捆绑收费、隐形收费行为。

对基于档案延伸的其他服务,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依据和标准进行收费,并且做到公开透明;没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一律不得收费。

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以及经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授权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在档案和材料接收、查(借)阅、转递、保管等环节,严格制度、简化流程、优化服务,不得无故推诿、拒收档案,不得涂改、造假,不得出具虚假证明,不得擅自向外公布或泄露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内容。

对违反规定的,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严肃查处,并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天津档案存放

以上内容参考: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通知

天津哪里可以存放个人档案

天津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可以存放个人档案。
档案是指人们在各项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各种形式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原始记录,原始记录性是它的本质属性。
档案是由官方机构、半官方机构、非官方机构以及一定的个人、家庭和家族形成的。
档案来源于文件,档案是由文件有条件地转化而来的,这里的文件是指广义文件,即一切由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形成的各种材料。档案和文件是同一事物在不同价值阶段的不同形态,两者具有同源性和阶段性的共性,也具有实效、功用、离合等个性差异。从文件到档案是一个批判继承的辩证运动过程,从信息的内容和形式来说,两者完全相同的,但从时效、价值和系统性上来说,档案是对文件的不断扬弃。首先是时效性批判,档案是已经办理完毕的文件,其次是价值评判,档案是办理完毕的文件中具有保存价值的部分,最后是系统性批判,档案是把分散状态的文件按一定逻辑规律整理而成的信息单元。因此,文件是档案的前身,档案是文件的归宿,文件是档案的基础,档案是文件的精华,文件是档案的素材,档案是文件的组合。
档案的形式多种多样,档案的形式包括载体、制作手段、表现方式等等。
档案的本质属性,档案具有历史再现性、知识性、信息性、政治性、文化性、社会性、教育性、价值性等特点,其中历史再现性为其本质属性,其他特点为其一般属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四十二条 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可以对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
(三)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情况;
(四)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况;
(五)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
(六)对所属单位等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类档案应当在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归档。

天津人事档案存放单位是哪里

天津人事档案存放单位是哪里

一般,档案是指人们在各项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各种形式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原始记录。原始记录性是它的本质属性,接下来有我为大家整理出天津人事档案存放单位是哪里,希望大家喜欢!

天津人事档案存放单位是哪里

天津个人档案可以在市或区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社保部门授权的单位保存人事档案。相关规定如下:

1、《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人事档案应当由其户籍所在区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免费存放。

3、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个人委托市或区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社保部门授权的单位保存人事档案的,相关单位应免收档案保管等费用。

扩展资料:

1、自2015年1月1日起,本市辖区内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社保部门授权的'单位,取消收取流动人员个人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费用。

2、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社保部门授权的单位应提供免费的档案基本公共服务,主要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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